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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遭侵权的类型与防范

大家普遍认为在影视行业编剧是弱势群体,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是非常不好的,如果智慧成果得不到保护,不利于影视业的长期发展,不利于好的作品的出现。

目前,编剧遭侵权的类型大约有以下几类:

1、合同签约方为空壳公司。

一部电影的投拍可能需要上亿的资金,但是为了回避风险,有的投资方跟编剧签订协议的时候使用空壳公司的名义。这个空壳公司一般是以最低的注册资本注册的,没有什么固定资产。一旦发生纠纷,转移资产非常方便,甚至不用转移,这个公司根本一点资产也没有。即使编剧胜诉,往往也不能得到执行。

2、用模糊的概念来取代编剧。

比如《赵氏孤儿》中把高璇称为“前期文学创作”,何为“前期文学创作”?这并非是一个法律词汇,而是一个臆造词。法律只规定了编剧,没有规定还有前期文学创作。能否用这个词来指代没有把编剧工作坚持到底的人呢?这是一个疑问,有待历史的检验。作者认为要区分情况,如果确实进行了创造性劳动,而且又使用了别人的劳动成果(量的大小另论),那就是编剧,而不是所谓的前期文学创作。

3、中途更换编剧后,原编剧失去所有权利。

在影片的拍摄中,经常出现中途变更编剧的事情,应该说这也是正常现象。变更以后,原来的编剧权利如何保护,在电影作品中的地位如何?这些却总也不被重视,进而引发矛盾。这种情况,最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相关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在事情发生之后双方应该协商约定。但是现实中很少这种约定。有的制片方直接取消原编剧的各种权利,这样做是有问题的。如果电影作品用的还有以前剧本的部分,应该说还是用的老编剧的作品,应该进行署名并支付报酬。

现在出现这三种情况的比较多,但是也存在其他情况,比如:欠薪、不与编剧签订合同、编剧间的互相剽窃等。

当编剧维权时经常遇到一些困难,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增加法律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是现在编剧应该注意的地方。

可采取的防范措施:

1、一定要签订合同。注意核对合同的相对方,注意合同每一个条款的表述。

2、对合同中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以及没有约定的条款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修改和增加。

3、注意保存来往的邮件,在邮件中应尽量写清楚人物与内容。

4、尽量采取先支付一定稿酬,按阶段负酬的薪酬支付方式。

5、当出现纠纷时,可以采取签订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方式来保留证据。

6、遇到侵权及时维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编剧权利保护关系影视业作品的质量与竞争力,需要编剧自身、法律人、媒体人各方面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