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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组必备】拍摄影视作品常见法律问题

一、影视前期拍摄阶段常见法律问题

1、演员人身权问题

近年来,影视剧组在爆破、驾车、骑马、武打、恶劣气候等实景拍摄过程中事故频发,导致演职人员受伤等事件频发,然而与之相对的是,对影视剧组的拍摄安全保障却缺乏问责。目前,我国对于演艺行业缺乏行业监管,出了事缺少法律保障。剧组的安全监管目前尚处在灰色地带,因此带来了不少安全隐患。建议剧组成立后应着手安排保险事宜,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完善保险合同或对重要事项进行补充约定,连身体的重要部位都要明确写入其中,一旦演员出事,就会有保险合同来规范、监督剧组进行赔偿处理。在现实中,剧组的灯光师、烟火师、特技人员、武术替身和大批的群众演员都是剧组的“临时工”,这些人大多没有相应的上岗资格,既无合同也无保险,但他们从事的却普遍都是高危性质的工作,因此,摔倒、溺水、撞车、火灾、受伤等事故频繁发生,状况令人担忧。

2、演员罢演问题

按照一般的拍摄惯例,一部影视作品中会有一些知名演员出演角色,剧组也要与其签订演出合同。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部分演员名气的提升,如果有些“腕儿”敬业精神或“艺德”不够,可能会成为“戏霸”,动辄违约罢演,这种“范儿”对导演组和摄制组不能不说是一种压力,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个别,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不能小觑。

诚然,演员罢演原因有很多,包括个人身体原因、报酬问题、环境恶劣等因素。但由于演员在影视作品拍摄中的不可替代性,如果出现罢演情况,会给剧组造成一定的损失,也是对剧组其他演员所付出劳动的不尊重,严重的会导致影视作品不得不停拍,或者剧组不得不中途换演员等。如果剧组与演员协商解决不了,则只能选择法律途径解决。

所以,剧组在起草演员合同时对可能发生的罢演等情形要尽可能细化、规范,对违约责任及损失计算要有一个相对明确的约定或考量,使演员对擅自罢演有所顾忌。而且,在选择演员时,演员的“艺德”应当放在首位,同时搜集演员以前演艺的履历。其实,演艺界圈子很小,哪些人能否合作一问便知。记得前一段时期,冯小刚对现在的年轻演员和过去的一些老演员,在“敬业”和“艺德”等方面做过一个对比并给出了一个比较尖锐的评价。

3、拍摄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电影《无极》被报道破坏环境一事后,导演陈凯歌备受责难,最终赔偿了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了《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要求:

(1)、全面提高环境和文物保护意识。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各影视剧制作单位要加强环境和文物保护意识的教育,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明确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的重要意义,增强保护意识、责任意识、和谐意识,高度重视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拍摄服从保护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拍摄活动中严格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影视剧制作单位要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拍摄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剧拍摄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制类区域内搭建和设置布景棚、拍摄营地、舞台等临时性构筑物的,影视剧制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拍摄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影视剧制作单位在其它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处进行拍摄活动,也要做好保护和恢复工作。

(3)、加强监督管理。各影视剧制作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对所辖剧组的管理,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可能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拍摄活动,影视剧制作单位及剧组要接受有关环保、建设、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协调、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影视剧拍摄活动中的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工作。

4、场地租借问题

拍摄场地租借,要签订相关合同,作为一般的常识,本人在此不赘述。本人在此要说明另外几个问题。第一,涉及特殊的拍摄场景,比如法庭戏。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严禁将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用房对外出租出借的通知》(但未查到该通知规范详文),因此,涉及此类内容的影视剧,估计只能另辟蹊径了。第二,拍摄场地如果涉及一些大型商场、商业区或商家,可能要事先征得所在物业等管理部门的同意。

当然,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如果这些部门阻止、干扰拍摄或者意图收费,应当出示相关法律依据或其管理制度。

 二、剧本的侵权与侵权防范

前几天,我们简述了影视作品前期拍摄阶段常见的法律问题,其中谈到了演员人身权问题、演员罢演问题、拍摄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及外景拍摄场地许可使用问题。今天,我们根据一些微信网友的反馈,结合我们在影视工作方面的司法实践,专门讨论一下编剧权益及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1、剧本侵权问题

剧本侵权主要是指剧本涉及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拍摄影视作品常见法律问题

前一段时间,琼瑶《梅花烙》VS于正《宫锁连城》,该案已经尘埃落定;随着《芈月传》的播出,也就编剧问题发生了一些不和谐;近期,伴随着《少帅》的热播,又出现了剧本涉嫌抄袭小说的传言……

众所周知,剧本、剧本,一剧之本,一部好的剧本,是一部影视作品的良好开端。但是,受编剧创作源泉的局限,目前能够真正实现原创且优质的剧本并不是很多,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剧本是否原创、是否侵权的问题?那么,一个剧本有可能涉及哪些权利呢?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一个剧本有可能涉及以下几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此外,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述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就是获酬权。其次,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编剧对剧本还享有荣誉权、继承权,总计14项权利。

因此,影视公司在签订剧本版权转让合同前或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时,应当审查原有作品或剧本的版权归属是否清晰?版权链是否完整?保证剧本版权没有瑕疵。

3、编剧如何防范剧本被侵权问题

在具体展开论述之前,首先要提示一点:所谓的剧本是指哪个版本的剧本?写过剧本的人都知道,在拍摄之前,可能会有一个相对成熟的剧本或剧本框架,但是,很多影视作品不但是边写、边拍,而且剧本经常是处于不断修改的状态。因此,所谓保护自己、防范侵权,从编剧的角度,首先要搞清楚自己当时要保护的是哪一版剧本?

此外,一个剧本在投拍前,投资人肯定要事先看剧本、了解剧情,否则,人家不可能依据一个剧情梗概就给你投资。这就难免会涉及剧本外流或故事情节提前泄露等问题的发生。有鉴于此,我们建议编剧们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版权登记:一般省级机构都有相应的版权保护部门,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版权纠纷,并能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而且,版权登记也不是很麻烦。

2、证据留存:现在网络小说形式非常流行,有的著作权人一边撰写、一边在自己的博客或相关网站上就予以发表,不一定进行版权登记,这种情况下,就要注意保留好网络证据;此外,在投资人提出看剧本时,有的著作权人会采用发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那么,此刻不但要注意保存好邮件发送的证据,还要注意留存发送前双方交流、沟通的证据,以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签署保密协议:除了这2种方式外,还可以在投资人阅看全部剧本之前,请其签署保密协议及或保密承诺,以书面形式确认、记载相关行为的发生。


三、一部影视作品中应签署哪些合同及签约注意事项

通常,一部影视作品的产生一般分为五个主要阶段:先期筹备、开机拍摄、后期制作、广告宣传及发行拷贝等。现在,我们结合这五个主要阶段可能涉及的合同事宜做一些基本的阐述与介绍:

1.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这是指影视作品的出品方(投资人)或制片人与影视作品剧本的作者就该剧本的改编权、摄制权、复制发行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签订的合同,此时,双方可以签署聘用编剧合同,这是针对编剧已有独立原创剧本而言的。

而对于影视作品出品方(投资人)或制片人已经从他处获得了剧本的情况,可能涉及对原创剧本的改编,就要与聘用编剧签订委托改编合同,但此时的编剧,最好能够与以前的编剧或原创进行沟通,不要贸然接手改编。

但无论何种情况,双方都必须明确剧本著作权的使用期限、范围、权利种类、创作完成时间、质量要求,验收评价标准(核心)、酬金及其支付方式、纳税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附加说明等等。详细内容我们已经在第二期中做了专题介绍,在此不赘述。

 2.导演(及或执行导演)聘用合同

确定导演人选后,与导演签署聘用合同,明确导演工作内容,一般来说,导演的工作分为拍摄筹备期、实拍期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因此,从保护双方权益的角度出发,最好能够将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约定明晰。此外,有些影视作品中会涉及执行导演,最好能在合同中明确导演与执行导演的工作职责与分工。

此类合同一般要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影视作品各阶段完成的时间、作品质量及评价标准、参加相关宣传评奖活动的权利、报酬支付方式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纳税分担、争议解决及附加说明等。对于一些导演,可能还会涉及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排序及字体大小等事宜。此外,可能还涉及在影视作品的衍生产品、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中,可否使用导演姓名及肖像等问题。

最后,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争议来看,保密事项也很重要。此处所述的保密是指未经出品方(投资人)或制片人同意,导演不得在影视作品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该影视作品相关的一切信息。

3.演员聘用合同

剧组选定演员后,要与演员签订聘用合同,此类合同一般要注意签订以下条款:演员角色、剧中语言、档期安排、请假制度、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期限、是否有植入广告及植入广告的配合及分酬、演员肖像权、剧情特殊情结补充提示、演员酬金及支付方式、影视作品的宣传及获奖参与、纳税分担、人身保险、免责条款、争议解决及附加说明等。

此外,由于角色的不可替代性,影视圈有一句话:开机前演员求导演,开机后导演求演员。对于那些赢利的影视作品尤其如此(自娱自乐的影视作品这个特性不是很明显),因此,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为了影视作品的大局考虑,更是为了尊重其他演员已经付出的劳动,影视公司应当对那些缺乏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动辄耍大牌的演员,就违约事宜做出更加明确、清晰的约定。

第三,也是基于演员的不可替代性,演员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必然给剧组带来难以挽救的损失。因此,一般来讲,演员合同中,应就意外事件的发生做出专门的约定。同理,基于导演的不可替代性,导演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在《导演聘用合同》中,通常也要就意外事件的发生做出专门的约定。

4.包括“路人甲”在内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

除了几个重要角色外,一部影视作品的完成还需要众多“路人甲”及相关辅助人员,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时,也要考虑以下条款:工作人员在剧组中的任务、角色和职责、酬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各部门配合流程和对接、工作进度及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特别提示:凡是涉及人员的合同,都应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条——“导演负责拍摄现场的人员调度与指挥,任何人不得干涉导演的工作,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导演的调度与指令。”因为,无论演员多么大牌,现场只能有一个声音,尤其是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拍摄现场只能有一个老大,只能有一个人说了算,那就是导演,制片人或投资人最好也不要干预导演的工作。

5.拍摄器材、服装、道具、场地、车辆等的租赁合同

在签订此类租赁合同时,注意规定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管理及风险承担、合同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弥补方案等条款。此外,实践中经常发生场地污损、场地设施损毁及拍摄器材、服装、道具丢失及损毁等现象,这些无论是合同哪一方,最好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说到服装,这里特别强调一下关于现役军服的问题。近年来,军事题材的影视作品不断出现,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演员穿军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军服管理条例》规定:“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6.影视作品中的音乐、歌曲制作承包及或许可使用合同

影视作品中,为了剧情和人物描写与刻画的需要,肯定会涉及背景音乐或歌曲的使用。通常,音著协作为音乐作品的管理者,可以对外进行授权,但对于一首歌,也只能授予使用词曲的权利,对于录音制作者权利和演唱者的权利,则需要权利主体另行授权。因此,影视作品在使用音乐作品时,必须审查不同作品的作者及其权利种类,如果实在麻烦,就只能建议出品方(投资人)或制片人使用那些已经超过50年保护期的音乐作品了。

所以,在签订音乐、歌曲制作承包及或许可使用合同时,出品方(投资人)或制片人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音乐作品的种类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双方履约形式、验收标准、报酬支付和违约责任等。

7.投资及或赞助合同(广告植入)

影视作品早期的赞助,大多以金钱货币形式体现而后在片尾注明;近年来,随着影视作品的发展,产品或服务直接植入剧情的方式更加常见且不生硬。因此,在签订投资及或赞助合同时,赞助方式、赞助目的、赞助产品种类或服务类别在剧情中的表现形式、如何自然融入剧情、展示时间、违约责任等要加以明确。

除此之外,一部影视作品的拍摄过程中还会涉及人身保险合同、.与编剧、剧本有关的相关合同,这些问题我们在之前已经就此问题做了专门的阐述,在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