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影视著作权上下游关系
为了进一步广泛、深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决定将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中关于剧本授权许可、摄制权并入改编权、导演和编剧的排序等方面内容,在编剧中引发了不同理解和争议。
“电视剧《红娘子》播出时被改成了《妹妹你大胆往前走》,《盛夏晚晴天》播出时变成了《爱情买卖》,《真假东宫》播出时变成了《两个女人好斗的原因不可思议》,《同在屋檐下》播出时竟然变成了《小三真二一根筋》……”7月2日,在北京中国现代文学馆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座谈会上,编剧宋方金说:“编剧工作受到很多‘婆婆’的管制,投资人、导演、演员等方方面面都能对编剧说三道四,电视台播出时更是任意修改剪辑剧情,甚至任意修改剧名。他们的一句话有时候就能决定一部剧、一个项目的生死。”
不单是宋方金,与会的编剧就原创剧本权益保护、编剧与导演关系、著作权法的修改等表达了自己的意见。编剧汪海林说,按正常工序,影视作品署名应该先是编剧,然后才是导演,一部影视作品的编剧、导演、演员应该科学定位署名权。影视剧作品都是集体创作,可是现在某些影视剧在播映时,被夸张地署名为“某某作品”。遭到编剧们反对后,现在播映时改署为“某某导演作品”。编剧闫刚也认为,影视制作方使用编剧创作的剧本,应该征得编剧的授权许可,不能剥夺编剧对剧本的许可权和报酬权。编剧吴迎盈介绍了自己被某电视剧资方侵权的具体案例,以及历时一年维权并最终胜诉的艰辛历程。她呼吁,保护原创,保护编剧的合法权益。
编剧余飞认为,原创剧本直接拿给投资方拍电视剧,其实不涉及改编权,只涉及摄制权。改编权和摄制权不是一个概念,不应该把影视剧本的摄制权和改编权混为一谈。比如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当制作方想拍摄某一祖传食品制作过程,对方给出的许可权只是摄制权,而绝不会是改编权。祖传多少代都没改变过的工艺,制作方怎么能享有改编权呢?“摄制权对编剧来讲尤其重要,剧本著作权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摄制权。由于摄制权的独特性,如果融入改编权后,某些地方就会形成悖论,某些特质会消失。作为把摄制权当做行业命脉的编剧来说,我们必须对新著作权法草案中的这种改动进行审慎和全面分析。”余飞说。
编剧王兴东在座谈会上播放了自己担任编剧的某知名电影的片断,并一一指出其中被制片方修改后的一些违反生活常识和历史常识之处。他认为,只有用法律才能保护好原创,才能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剧本版权是影视根源,影视质量要上去,剧本的质量首先要上去,那么维护原创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也要完善起来。
“本来应该是河的上游决定下游的走向,而在影视界却出现了下游决定上游的奇怪现象。”宋方金表示,剧本作者对其作品的完整性包括要求保持同一名称的权利,其他播出方不能违反其意志随意进行修改,希望法律能够成为保护编剧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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