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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著作权侵权有必要做司法鉴定吗?

常有人问:侵犯著作权有没有什么标准?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五十?很显然,这是以机械的文字侵权的角度看所有著作权侵权问题。事实上,著作权侵权没有什么量的标准,特别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很多人在上法庭前还是希望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政府的某个部门做一个鉴定,出一个报告或者证明。这样的证明在司法过程中有用吗?从收集的资料中,本人没有发现著作权侵权司法鉴定被采纳的案例,倒发现了一个不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例。

案情简介


刘艳英于2010年7月创作了新农村大蒜之乡题材三十集电视剧文学剧本《月是家乡明》,并与胡革纪、杨文学商谈过联合拍摄等事宜,但没有结果。
2011年,刘艳英发现杨文学、胡革纪等备案了《这不是传说》剧本,后,该剧更名为《乡村都市情》,并举行了开机拍摄仪式。
刘艳英认为,杨文学、胡革纪未经自己同意,私自将《月是家乡明》剧本内容进行总结概括提炼,篡改剽窃,违法创作出电视剧剧本《这不是传说》的“内容提要”, “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和前三集剧本;这些作品与刘艳英自己2009年发表的小说《飘远的小巷》和《月是家乡明》剧本全文内容存在很多相同或雷同,抄袭共达119处,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为此上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当侵权责任。
在一审中,法院没有对剧本进行比较,而是要求原告刘艳英申请司法鉴定:“鉴于本案不仅涉及两剧本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近似,还涉及剧本的内容提要、故事大纲、人物小传与电视剧剧本是否存在实质性近似,专业性较强,法院认为需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就此问题向刘艳英释明后,向其指定申请及缴纳鉴定费用的日期,但刘艳英在指定日期内未向法院提交申请及缴纳鉴定费用。法院认为刘艳英有举证责任,但未在指定日期内申请鉴定及缴纳鉴定费用,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刘艳英承担。故驳回刘艳英的诉讼主张。刘艳英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件的焦点是被告的作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一审法院以“专业性较强”为理由,要求原告做司法鉴定,并以原告不做司法鉴定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这样做有失公平公正。

法院认定和判决


在对相关作品做了详细的侵权比对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同时也指出:原审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近似进行比对,未查明相关事实,仅以刘艳英未按规定申请鉴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有不当之处。

分析和启示


在众多的影视著作权侵权判决中,作品的详细比对是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没有做侵权比对,强制要求做司法鉴定,否则就作出不利判决的仅此一例,还被二审法院否决。可见,在影视著作权侵权审判活动中,绝大部分法院和法官并不认为有司法鉴定的必要。另外,法院接受原被告自行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的判决也没有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