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著作权侵权有必要做司法鉴定吗?
常有人问:侵犯著作权有没有什么标准?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五十?很显然,这是以机械的文字侵权的角度看所有著作权侵权问题。事实上,著作权侵权没有什么量的标准,特别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很多人在上法庭前还是希望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政府的某个部门做一个鉴定,出一个报告或者证明。这样的证明在司法过程中有用吗?从收集的资料中,本人没有发现著作权侵权司法鉴定被采纳的案例,倒发现了一个不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刘艳英发现杨文学、胡革纪等备案了《这不是传说》剧本,后,该剧更名为《乡村都市情》,并举行了开机拍摄仪式。
刘艳英认为,杨文学、胡革纪未经自己同意,私自将《月是家乡明》剧本内容进行总结概括提炼,篡改剽窃,违法创作出电视剧剧本《这不是传说》的“内容提要”, “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和前三集剧本;这些作品与刘艳英自己2009年发表的小说《飘远的小巷》和《月是家乡明》剧本全文内容存在很多相同或雷同,抄袭共达119处,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为此上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当侵权责任。
在一审中,法院没有对剧本进行比较,而是要求原告刘艳英申请司法鉴定:“鉴于本案不仅涉及两剧本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近似,还涉及剧本的内容提要、故事大纲、人物小传与电视剧剧本是否存在实质性近似,专业性较强,法院认为需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就此问题向刘艳英释明后,向其指定申请及缴纳鉴定费用的日期,但刘艳英在指定日期内未向法院提交申请及缴纳鉴定费用。法院认为刘艳英有举证责任,但未在指定日期内申请鉴定及缴纳鉴定费用,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刘艳英承担。故驳回刘艳英的诉讼主张。刘艳英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法院认定和判决
分析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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