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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案”一审蒋胜男败诉 IP改编如何避免争议

11月21日,《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在温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王小平和乐视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驳回原告蒋胜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4月,《芈月传》小说作者、编剧(之一)蒋胜男,诉编剧(之一)王小平及剧作单位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其小说作者原著权及电视剧编剧署名权。

《芈月传》作为《甄嬛传》的姐妹篇甫开拍就万众瞩目,导演郑晓龙曾透露,该剧开播前就已收回3亿成本,到最后总收入超过15亿。作家蒋胜男、导演郑晓龙、编剧王小平、制作单位花儿影视,这样的主创团队用三年时间将一部不完整的小说《大秦宣太后》打造成了超级IP《芈月传》,本是皆大欢喜,却返场加演了这出中国影视史上罕见的著作权罗生门。2015年蒋胜男告王小平以及花儿影视“侵害其著作署名权”、2015年花儿影视诉蒋胜男违约出版、2016年王小平诉蒋胜男及蒋胜男工作室名誉侵权、花儿影视诉蒋胜男及《芈月传》小说出版商和销售商侵犯著作权,这来来回回的互告侵权也许正是作家思维介入娱乐产业的一系列过敏反应,又是剧作创作中一系列潜规则的一次曝光。本案并非个例,作家如何在影视行业的轨道上安全行驶,影视方又如何确保异域入境的列车本身安全?多位文学、影视、法律界人士对于事件的解读,或许能给更多内容创造者们的合作一定参考意见。

前情:《芈月传》如何变“芈月案”

2012年,蒋胜男在网上发表了7000字《大秦宣太后》(后改为《芈月传》)小说内容,后将故事大纲和人物小传发给花儿影视,随后与后者签署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2013年7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蒋胜男)同意在电视剧片头署名原创编剧”。随后蒋胜男开始创作《芈月传》剧本,她称自己2014年3月底交付所有53集剧本,其中部分内容亦按制片方审稿要求进行数稿修改,其间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

而被告王小平则反映,从2012年11月到2013年年初,蒋胜男根据大家的意见将自己的分集大纲多次修改。从剧本十二集之后,蒋胜男每一集的剧本初稿都直接发给她,蒋胜男改过她提出的修改建议后,由她进行二度创作。王小平称因对蒋的剧本质量不满,花儿影视先是与两个编外编剧(只参与了前五集),以及她签署了编辑合同,2013年3月蒋胜男完成了53集初稿后不久王小平也完成了自己的50集初稿,此后,王小平一共修改过剧本六稿。王小平坚称,蒋胜男一直知道自己是编剧之一,而蒋胜男却称自己是在2014年剧的宣传海报上才发现自己并非唯一编剧。

虽然最终蒋胜男已接受非唯一编剧的署名方式,但她仍坚持《芈月传》的故事来自自己的创作,花儿影视在《芈月传》擅自为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并回避了对她“原创性”的肯定,侵犯了著作权,因此提出上诉。花儿影视方表示剧本创作是团体作业,甲方为谁署名无须通知编剧,为王小平如此署名是基于她经验、水平以及市场影响的考虑。

7月庭前举证时,双方均将对剧本的贡献视为关键。王小平委托编剧余飞做了蒋、王两版剧本比对,结论是王小平剧本对蒋胜男剧本的重大修改为28.2%,完全原创高达48.3%。必须指出的是,编剧余飞虽然是编委会的副会长,但他以被告证人的身份出庭,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而蒋胜男的代理律师将蒋胜男剧本与成片做了比对,结论是电视剧与蒋胜男剧本相同或近似的情节比例为58%。被告证人、编剧余飞表示:“蒋、王两本具体的台词相比核心事件区别更大,至于大事件、立意、人物性格上基本相同,但不排除这是合作创作的结果。”

对于这一侵权案,被告王小平及花儿影视多次公开指责蒋胜男借官司炒作自己的书跟新剧,控告毫无根据。对此蒋胜男则解释之所以会采取如此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因为自2013年蒋胜男交付了剧本初稿后,片方就对她施行了“消息封锁”,最终剧本不让她过目,拍摄情况不知会,剧拍完宣传期她才发现原本以为通过了的剧本被所谓的“总编剧”改了,而这个人亦是导演的妻子,这一系列事件导致她陷入了单方面的惶恐中,因而采用法律手段对话。

律师分析:为什么这么判,如何避免争议

对于法院的判决,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吴月琴律师分析,法院很并未聚焦前期双方所纠结的“电视剧如何而来,谁贡献更多”的问题,而是通过三个步骤做出判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第一,双方均认可《芈月传》源于7000字的小说,这就是确立了原告的身份。第二,被告在电视剧海报、片花上不给原告署名的行为,因海报、片花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载体,所以不构成署名侵权。第三,署名方式有否侵权?法院认为“总编剧”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行业规律里,“原创编剧”已是对原告原创性质的认可,所以也不构成侵权。

那么,编剧如何在影视制作的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吴月琴律师建议,在目前我国法律对复杂的影视制作过程缺乏直接规定的情况下,编剧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事先预防措施。

1、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

建议编剧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进行审阅,确定各条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项:A.确定报酬支付的标准、形式、时间。B.避免一次性买断所有财产权利,建议以影视改编权的形式进行许可,甚至可以设定许可年限。C.对剧本质量判定标准应有操作性,建议提前约定实现的客观效果,并可以引进专业机构进行认定。D.应明确约定署名权行使的位置、形式及次序。E.可以对修改权进行一定的保留。

2、应注意创作过程中交流证据的保存。

A.注意保存底稿,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建议可以至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加强时间说明的法定效力。B.注意对双方往来证据进行保存。对于来往邮件,尽量写清交流双方身份与内容,提高证明效力。C.可以借助行业的力量,提高自身的议价经验和能力。

本案进行过程中,王小平将蒋胜男告上北京法庭称其《芈月传》小说侵犯了其《芈月传》剧本的著作权,这引发人的思考,如果小说与剧本同时写作的著作权归属应当如何划分?

吴月琴表示若需解决著作权的认定,首先应及时通过合同对双方的创作关系进行调整和确定。在写作之初,就应该明确小说与剧本之间的相互关系。若在小说或者剧本的写作中,某一方出现另雇他人创作、协助对方创作的事由,或对修改提出了决定性建议可以及时形成书面对权益的分配合意,避免产生纠纷。其次,双方应当尽量保留己方创作内容的证据,必要时也可以借助版权登记的方式对时间点进行记录。在确定各版本存在相似性之后,创作时间的先后成为认定著作权的重要依据。如在《芈月传》创作之初,蒋胜男如果提前就小说构思大纲或完成文本进行版权登记,或在合同中明确就电视剧相对于小说的改编进行授权,该案的结果也会少一些扑朔迷离。

编剧:文学作品怎么改编

蒋胜男在《芈月传》之前有过多年戏剧编剧的经验,但正式面对娱乐圈这还是第一次,而电视剧编剧经验的欠缺也成为片方对其的指摘。余飞在第三次庭前会议时坦言,“总编剧、原创编剧这样的署名方式并不多见,概念也并不明确,总编剧在行业内往往是一个上下协调、判断、推进,对题材以及艺术上、人事上等等的问题进行把关的身份,署这个名的人可能写了也可能没写,很难通过署名推断其具体做过什么贡献,要看情况。另一条行业惯例,谁剧本贡献更大谁署名在前,显然贡献未必单指写出来的,片方可以根据重要性判断先后。”模糊的定义、主观的权衡,这是电视剧编剧新人蒋胜男对行规的不解。

有趣的是该诉讼一出,大部分编剧站在了王小平一边,认为蒋胜男一个影视编剧新人得了那么大制作的便宜还卖乖,而文学作者这边则对蒋胜男表现出了更多的理解,评论家白烨甚至表示:“电视剧的很多优点都跟小说有关,电视剧的很多缺点都跟小说无关。”

某种意义上,蒋胜男如今对花儿影视、王小平方的控诉,正是其对这个影视圈、编剧圈行规的控诉。

余飞的发言正是编剧工作的现实状态,“编剧更像一个匠人无法自主写随意创造,剧组是甲方编剧是乙方签的是委托合同,乙方拥有报酬权与署名权,除非有带资入组能力的、大腕级别的能独立完成剧本,否则99%的编剧的要务是在制片等人的指导下完成剧本,最终的作品是团队的共同成果。”

那么文学改编影视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呢,与普通剧本创作有何不同?

编剧小罗曾参与多部大IP改编,他解释了小说改剧本的一般流程:首先是整理小说里的剧情线,改成类似于剧本分场的简单梗概。然后开始做人物设定,编写核心人物的前世、人物背景、性格,以及人物故事线。从时间成本考虑,以上工作需要一个团队完成。整理做得差不多后就需要跟原著作者讨论,看他的意见,然后共同敲定每一集的分集梗概,以及内容、出场人物。分集完成后再完成分场。

小罗认为如果编剧工作由原作作者亲自完成,会大大减少工作的复杂性。同时,他与余飞的看法一致,认为剧本的创作建立在固定框架上,主观能动性没有小说那么强,“影视行业是一个集体创作,一群人在做工作以及妥协,不像作者是孤身奋战,编剧只是整个工业化流程里很小的一部分,真正有权力的是导演和制片,作者不应该太生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