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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图片可以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

哪些作品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实施条例中所列出的“图片”形式的作品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 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图形作品: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作品的核心是什么,使用没有艺术性的图片是否也要取得授权?

从法律对作品的定义来看,作品的构成有三个要件:①具有独创性;②有形的表现形式且可以复制③为一种智力成果。

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而“独创性”是较为主观的一种衡量标准,实际没有明确的界限。参考一些知名图库网站上的版权图片,即使以普通大众的认知判断,部分看似不具有文学性、艺术性的纪实图片,网站运营公司对其也有版权,例如活动现场照片、菜市场的日常等。

另外,从形式上来说,作品是否具有艺术性不会影响其能否登记为作品。首先,我国对著作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不论作品是否登记,都不影响权利人对著作权的取得。其次,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作品登记采取形式审查,版权局不对作品的独创性、艺术性进行实质审理,因此即使某图片的艺术性较弱或缺乏艺术性,也可能被登记为作品。

哪些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不需取得授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在这12种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使用方式,虽不需经著作权人授权,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例如不得对作品进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修改。

不以商业或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需要获得授权吗?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此外,著作权法中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定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除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外,无论是否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均应取得授权。

除了法定的12种合理使用外,不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有其他变通可能吗?

除以上介绍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权法对此无其他兜底条款,但实践中,也存在突破12种法定情形的法院判例。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并且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北京一中院芮松艳法官评析(2011)一中民初字第1321号案件时提出“如果某一行为虽属于著作权所控制的行为,但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利用,且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则该行为符合合理使用行为的实质条件。”实践中,虽有法院在12种法定情形以外认定构成合理使用的,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没有统一且明确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