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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和版权管理公司的合同签约细则

专属合约通常情况下是签1+6,也就是一年,加六个可以续约的年份。不过现在也有很多人签的是1+3或者是1+4,签1+4的很多时候都是不愿过多被合约束缚的知名音乐人。


合同类型:


1.歌曲合同(Per-SongBasis)


也就是只签一首歌,或者几首歌,这种情况通常会出现在音乐版权管理公司对该音乐人极度没信心,又不愿意给他花钱投资的情况下,但在音乐工业内极少极少,还占不到合同总数的1%,毕竟音乐版权管理公司的态度一贯都是广撒网,宁可错杀一万不能放过一个的,只要你有一首作品符合音乐版权管理公司的要求,他们都会很乐意签下你。所以这类型的合同咱们不谈。


2.专属合约(ExclusiveAgreement)


99%的合同都是专属合约,专属合约的意思是,从签约生效到合同期限结束,这期间音乐人创作的所有歌曲,不管你是在录音室、演出大巴、自家厕所、别家厕所……创作的歌曲,都统统归音乐版权管理公司所有。音乐人在这段时间里,是不能在没有发行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为其他任何人写歌的,就算是Beyonce亲自找你让你帮她写歌也不行。


在一份专属合约里,通常会有以下的条款


合同期限


最明显的:合同期限(Duration)。一般来说,每一份专属合约都是从一年开始签,不过这一年并不代表你只会在这个发行公司里待一年,因为随之而来的,是数个options,什么是option呢?


也就是一年的时间到期之后,音乐版权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你的表现来决定是否与你续约,而在这一个option完了之后,他们还可以继续使用其他的option,直到所有的option用完为止。


专属合约通常情况下是签1+6个option,也就是一年,加六个可以续约的年份。不过现在也有很多人签的是1+3或者是1+4,签1+4的很多时候都是不愿意过多被合约束缚的知名音乐人。


记住,只能是音乐版权管理公司一方有决定续约与否的权利,音乐人一方是无权决定的。所以打个比方,如果一家版权管理公司签的是贾老板,在一年的时间内他们对贾老板写的歌很满意,但贾老板实在是恨死这家版权管理公司了,多次扬言要炸掉公司,不再为公司服务了,那他能不能单方面毁约呢?不行,音乐版权管理公司不会蠢到设下解约金这种条款的,你必须老老实实给我服完七年的役,才能离开。


预付款


第二个,就是Advances,advances的意思是预付款,这个预付款,从$0—$500,000我都见过,一般来说,不给Advances的是财政比较窘迫的独立版权管理公司,而500,000美元则是给那些已经小有名气的音乐人发放的。


Advances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音乐人不饿死【=。=】,因为如果这些音乐人要专心写歌的话,就必须给他们提供稳定的收入,不然音乐人们如果为了生计所迫去餐馆打工或者去夜店卖唱的话,写出来的音乐自然质量不会太高。不过咧,有的音乐版权管理公司会给艺人一口气支付全部的advances,但是有些音乐公司会按月或者按季度发放,原因无他,就是怕这些二货们一口气把钱全部花完了。拿到预付款后直接把全部钱花光拿去买了一辆玛莎拉蒂的事可不止一次发生了。


有的艺人对音乐版权管理公司分期付款的做法深恶痛绝,认为这是对他们的剥削,但其实钱没有少他们一分,对他们也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因为必须要注意的一点是,预付款虽然属于一种无息贷款,但贷款不论有多么优惠都肯定是要收回的。音乐版权管理公司付给音乐人的预付款,是要从音乐人未来的版税收入中扣除的。


比如说,Ryan Tedder拿到了一笔50万的预付款,那么他在音乐版权管理公司里的个人账户就是 负50万,每一笔他赚到的版税收入都会用来换这笔钱,直到钱付清为止。


而且呢,在你接受预付款,欠钱之后,有很多条款你就不能使用了,比如说我上面举到的Sheryl Crow的例子,你在条款里写明了不允许悍马使用这笔钱,但这是在正常情况下才有效的。现在你欠我钱,你必须得把钱还清了才有资格谈其他的条款,所以这个时候我把音乐授权给悍马你是无权干涉的。不过现实中也很少有音乐版权管理公司会这么做,因为这会伤害到他们与艺人之间的关系。


表现条款——PerformanceClause


这一条的翻译不是表演条款哈,中文更确切的翻译是表现条款,也就是说,音乐公司规定在一个合同年里,音乐人必须完成多少多少首在商业上具有价值(Commercially Satisfactory)的歌,才算完成任务。


不然的话,这个合同年就视为没有结束,等到这个音乐人完成特定数量的歌曲之后才能进入下一个合同年。也就是说,合同里的一年并不是一个自然年,而是从你签下合约,到完成一定数量的歌曲的时间。这个在商业上是否有价值,是完全由音乐版权管理公司来决定的,他们说你这首歌有价值,那就是有价值,如果他们说没有,让你改,你就必须修改到他们满意为止。

表现条款本身是为了防止音乐人为了完成任务而凑数,比如我的条款里有十五首歌的限制,为了完成这个指标,我在截止日期前一口气写了十首歌,其中有歌颂我家猫的,歌颂我家暖宝宝的,歌颂我家微波炉的,你说这样的歌拿给音乐版权管理公司有用么?


有很多人可能会有顾虑,说音乐版权管理公司会不会以这样的方式拖延音乐人的合同年限,这个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好歌是在一个相对无忧的环境下创作出来的,如果你总是整这个音乐人,音乐人也给你来个鱼死网破,每天都给你寄一些烂到极致的歌,最后受到利益损害的是发行公司自己。而且如果这样做的话,也会对发行公司本身的业界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


另外一点,即使是在审批过程中被音乐版权管理公司打回重做,或者直接拒绝的歌曲,从法律上来说它们也是属于音乐版权管理公司的,音乐人不能因为这首歌被版权管理公司否决了,就卖给其他人,这是违法的。不是没有法盲音乐人做过这种事情,而且还有很多人这么做。


一般的音乐版权管理合同,最重要的也就是这么几项,后面一些个人条款就是千奇百怪的了,什么不能把我的音乐给悍马公司,不能给共和党,不能给XXX……五花八门一应俱全,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Sheryl Crow是很有趣的一个例子,另外一个有趣的例子是Prince,他不允许任何人将他的音乐使用在任何电影、任何电视剧里,因为“每一首歌对他来说都是极有价值的”,一般如果音乐版权管理公司或者唱片公司遇到有艺人或者客户想用Prince的歌,都会直接了当地帮Prince回绝掉,因为他们知道,想让Prince点头是绝对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版税组织


在进入唱片公司的环节之前,咱们先把关于版权管理公司和版税的其他事情都一并说清楚~


首先是表演版税组织,BMI(广播音乐联合会)和ASCAP(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和出版商协会),两个组织收取的版税占音乐版权管理公司收入的比例:


电台节目使用的音乐(占20%)


演出场馆表演时使用的音乐(10%)


网络表演版税(5%)


国外版税(这是BMI和ASCAP管不着的领域,占35%)


每年,美国本土市场收取的表演版税总额为二十亿美元,而在全球范围内这个数字则是七十亿美元,是总产值三百亿的音乐市场中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另外,上面我有提到过表演版税组织不会向特定面积以下的餐馆和经营场所收费,这一个法案是1998年的Fairness in Music Licensing Act,专门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法案规定,酒吧和餐馆面积在3750平方英尺以下的,不需要缴纳表演版税,而对于商店来说,这个数字则是2000平方英尺。


另外呢,我也有提到过BMI和ASCAP会随机抽取一天来听电台节目,不过这是数字技术兴起前的主要手段了。进入二十一世纪,人工跟踪就不再是他们最依赖的跟踪手段了。BMI和ASCAP有一套BDS——BroadcastData System,可以通过数字指纹,也就是波长、频率等数据判断出这究竟是哪首歌,然后将该曲目的播放次数记录在数据库里,这样播放记录就更加准确,所收取的版税数额也更精确。


这一套BDS设备后来还被用在了面向大众市场的商业用途上,这就是网上那些“哼一段曲调就能为你找出原曲”的网站或者app的技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