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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作的时装版权绝不能忽视

东方卫视近年热播了一档时尚真人秀节目《女神的新衣》,去年第二季也已盛大开启。在第一季中,多位“女神级”明星(熊黛林等)及其设计师搭档,围绕同一主题(每期主题不同,比如甜蜜假期、复古风潮、制服诱惑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时装设计与制作。然后,明星们身着自己设计的时装在T台上走秀,赢得现场四位电商买家(买家均为天猫人气很高的服装公司代表)竞拍“版权”。整个设计、制作、走秀、竞拍的过程被全程拍摄下来,经过剪辑制作成电视节目。竞拍成功后,电商立即进行重新打板、调整尺码、采购面料并加工生产成衣。一段时间后,当电视节目在东方卫视首次播出时,观众如果喜欢上某款新衣,就可以立即上天猫购买“女神同款”,实现“看到即买到”。这一节目带给我们带来不少有趣的影视娱乐法话题。

好的商业模式是以用户为中心的各方共赢


《女神的新衣》的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与电商混搭”的T2O(TV to Online)模式,这是一种商业模式的跨界创新,尽管未必是首创。T2O模式在这一节目中实现了各方主体的共赢:演艺明星们及其设计师搭档赚足了眼球,提高了出镜率和社会关注度;电视台的广告收入不可小觑,收视率创下佳绩;电商从幕后走向台前,大大提高了市场知名度;观众在享受“明星跨界搞设计”、“美女T台走猫步”、“电商火拼拍版权”等新鲜节目元素的同时,还可以轻触指尖,第一时间买到“女神同款”,周五晚上节目播出,下周一上班就可以穿着女神新衣惊艳办公室,这种感觉让很多女性观众们激动不已。

在“互联网+”时代,好的商业模式大都具有相同的特质:其一,网络用户的需求是商业模式关注的中心,好的商业模式都离不开对网络用户(消费者)的深入理解,不以用户为中心的创新只能是昙花一现。其二,商业模式创新的目的是共赢,正所谓“大家好才是真的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的创新是一种“食人而肥”的不道德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其三,商业模式创新往往需要“跨界”,这是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集中体现。《女神的新衣》中,电视台、电商、演艺明星三者分工合作,看准了时尚节目观众、时装消费者、网购人群等三类主体,开创了不一样的视界。

时装设计图的版权


时装设计图通常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有人或许疑问,时装设计图的目的是为了设计并生产衣服,难道不应归属于图形作品(产品设计图)的范畴吗?这一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搞清楚美术作品与图形作品的区别。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尽管两者都以图形为主要表现形式,但是,美术作品属于艺术领域,而图形作品属于科学领域;美术作品更注重表现“艺术之美”,而图形作品则体现服务于实用功能的“科学之美”。时装设计图往往不是简单点、线、面等几何图形组合,而是更类似于素描画,充分体现设计师的艺术灵感,因此,应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

时装成衣的版权


时装设计图作为美术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是一回事,根据时装设计图制作的成衣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则是另外一回事。

时装兼具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如果时装的艺术设计是出于功能需要,或者属于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的混合,那么由于版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因此,该时装成衣无法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相反,如果时装设计中体现艺术美感的部分可以在物理上或观念上与实用功能相分离,那么该时装就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实用艺术品)受到版权法保护。而究竟怎样判定艺术与功能是否相分离,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正因如此,美国Nimmer教授等不少学者索性认为,无论时装成衣设计地多么成功,都不应受版权法保护。

电商在《女神的新衣》节目中竞拍到“版权”了吗?


首先,电商竞拍到的是时装设计图的版权,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平面到平面)、发行该时装设计图构成侵权。其次,如前所述,电商有没有竞拍到时装成衣的版权,还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该款时装设计的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无法分离,那么,时装成衣无版权,他人未经许可根据该时装设计图制作成衣(平面到立体)的行为便不构成侵权;反之,如果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可以分离,那么,他人未经许可根据该时装设计图制作成衣的行为将构成侵权。这与上海二中院在“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的判决中阐明的道理完全一致: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印刷线路板设计图是侵犯图形作品复制权的行为,但是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制造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印刷线路板却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否则必然导致著作权法保护技术功能的后果。

那么,有人会疑问,如果时装成衣本身不构成作品,那么,电商则无法依时装设计图的版权来禁止他人根据时装设计图制作成衣,这样一来,电商是不是亏大了?其实,尽管由于部分时装款式过于大胆、成衣定价相对较高等原因,电商在短时间内销售“女神同款”之所得,未必能涵盖其竞拍“版权”的花费以及其他成本,但是,其市场知名度的提升无疑则是另一种宝贵的无形财富。说到底,电商在节目中参与竞拍版权,更多是一种商业宣传。而且,他人制作高仿“山寨版”成衣需要一定过程,这就有一个时间差。通常的“高仿”做法是,购买正品服装并拆解,然后据此进行画样、打板。当然,制作低端的“山寨版”成衣,往往不需要这么复杂,凭借一张成衣照片就可以比葫芦画瓢地以假乱真了。无论高仿品还是低端货,“山寨版”的合理根基在于自由模仿,但也应有其限度:首先,不能侵害电商的商标权,否则将构成对电商的商标侵权;其次,不能借用《女神的新衣》节目截图或剧照,不能采用“《女神的新衣》熊黛林同款”等字样进行宣传,否则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纺织品(面料)的版权


印在纺织品上的图案花色,如果具有独创性,自然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不过,图案花色要达到怎样的艺术美感才符合“创”的要求,则很难统一量化。比如,在Abraham Moon诉Spring Meadow版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主张其一款名为Skye Sage的羊毛格子布具有版权,而事实上它只不过是由不同颜色、不同宽度的经、纬线十字交叉编织而成,很难说具有艺术美感和独创性,但是,英国法官却认定其构成作品。在《女神的新衣》节目中,如果明星们制作时装所使用的面料本身具有版权的话,那么,尽管将其剪裁成衣的行为并不会侵害面料的版权,但是,未经许可将该时装成衣拍摄在电视综艺节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并呈现给电视观众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对纺织面料权利人的摄制权、广播权的侵害。

影视公司应加强服装版权的清洁型审查


电影剧组、综艺节目制作团队为演员、嘉宾提供符合应景的服装,要么是“草根剧组”自行制作,要么从赞助商处获得,而大部分情况下则是服装租赁或者购买。如果演出服装的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可以分离,从而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话,除非赞助商系版权所有人,否则上述三种情况都可能招惹版权纠纷。由于 “服装道具公司”、赞助商只是服装的物权所有人,不是服装的版权所有人,它们有权将服装出租给剧组,却无权处分其中的版权。

在法国,要在电影画面中呈现出某设计师设计的时装,影视公司与设计师签订的不是一个简单的租赁或者买卖合同,而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该服装的复制权和表演权都应一并许可使用”。目前,这一点尚未引起国内影视行业的重视。我们建议,国内影视公司在签订服装租赁合同时,应加强对服装版权清洁型审查,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版权瑕疵担保责任,即:一旦当演出服装构成版权作品,而服装版权人向影视公司主张权利时,影视公司可以追究服装道具公司或赞助商的瑕疵担保责任。实际上,电影中很多无意识画面都是可能构成侵权的,因此完全可以将版权瑕疵担保责任的做法推广适用到道具租赁、影视城场景使用等电影拍摄的多个场合。
原文标题:《影视制作不可忽视时装版权——以《女神的新衣》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