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浅析
喜欢看电影、追美剧的朋友应该都知道BT天堂吧,但是现在及以后都打不开了。通过公安机关努力不懈地侦查,近期破获了一批有关侵犯影视著作权的案件。相关涉案人员无一不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无疑意味着中国努力净化版权环境的决心。同时,透过这些案件,我们也能更好地认识到什么样的侵权行为会构成犯罪,从而更好地规范中国的著作权市场的运作。
案例:
近日,提供非法BT和磁力下载的“BT天堂”网站负责人袁某飞在苏州被江苏淮安警方抓获。据悉,“BT天堂”网站提供的一万余部国内外影视作品的BT种子和磁力链接,均未经授权,侵犯了他人的影视作品著作权,嫌疑人袁某飞从中非法牟利九十余万元。据警方调查,自2015年6月以来,“BT天堂”网站负责人袁某飞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从互联网上采集的一万余部涉及国内外影视作品的BT种子和磁力链接,存储放置在自己负责经营和维护的“BT天堂”、“迅雷家”、“迅雷港”3个影视下载网站上,供网民免费下载播放,以此提高网站流量和人气。高峰时期,该网站日均IP访问量达到60万,日均PV浏览量达到300万。“BT天堂”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内“BT”第一站。
据犯罪嫌疑人袁某飞交待,在网站流量和人气大幅度提升后,其通过相关广告联盟注册账号并绑定网站域名和银行卡,以投放广告的方式,在短短一年时间内牟利达九十余万元。
打着“免费下载电影”的旗号,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好人好事”,但这些“免费”网站的背后,其实存在着网页挂马、篡改浏览器、诱骗式广告和传播色情、暴力、赌博信息等网络黑产行为,严重影响网络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BT天堂”提供的P2P下载模式,使众多网民在获取非法侵权他人作品的同时,又充当着传播扩散的“帮凶”角色。该站侵权链接数量巨大,侵权作品种类繁多,被侵权的主体涵盖了美国的环球影业、华纳兄弟等公司以及国内众多影片权利方,影响恶劣,危害甚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袁某飞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在此之前被刑拘的还有视频网站“窝窝电影”负责人。今年3月,上海某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2015年,某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机房内的电影电视剧作品被“窝窝电影”网站非法复制并在互联网上播放,同时被复制发行的还有其他9家影视播放公司。“窝窝电影”网站通过非法手段从相关公司电影网站上直接下载500余部影视作品后,在“窝窝电影”网站上进行播放并提供下载,该网站通过发布大量游戏广告形式非法牟利。经侦查,原“窝窝电影”的“www.wowody.net”域名已被更改为“www.wowo123.com”。生活在海南的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4日下午,分局网安支队会同南站治安派出所民警在海南将段某抓获,缴获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移动硬盘等涉案物品。5月18日,另一名嫌疑人陈某在山东落网。
经审讯,段某交代2013年底,他在网上注册了域名为“www.wowody.net”的“窝窝电影”网站,并从多家影视播放公司网站上以加框链接方式,将这些网站上的影视作品发布到“窝窝电影”上供播放及免费下载以吸引人气。段某的“大舅子”陈某则负责根据段某的指示,在后台更新发布影视作品链接。通过加入多个“广告联盟”,段某在“窝窝电影”上以发布各类广告方式赚取广告费100余万元。
所谓“加框链接”,是一种最隐蔽的链接方式,通过技术手段,遮蔽掉被链接网页页面的文字、图片等标识性信息,使用户打开链接进入新的网站页面时,只出现页面的其他内容,重要的标识性信息都会被自动遮蔽掉,用户无法判断进入的是谁的页面,一般会认为仍然是原来的网站页面。“使用加框链接技术将其他网站上的影视作品嵌入自己的网页,网友在点击‘窝窝电影’网站上的链接后,影片真实来源网站的信息是不会被网友看到的。”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设链网站与那些将侵权内容存储在自己服务器上的网站并无本质区别,外链的第三方网站充当了外置服务器的角色,设链网站通过侵权内容获取利益,具有主观恶性。通过免费播放和下载没有版权的免费电影吸引网友点击后,段某和陈某便加入了多个“广告联盟”牟利。
据悉,在实际操作中,各类“广告联盟”往往层层转包,下属有数层级的分包商,往往存在管理较为混乱、内容审核不严的情况,还发现过包含色情、暴力、赌博内容的广告。更有甚者为骗取点击量对用户浏览器实现劫持,从而使得用户每次浏览网页时都会自动跳转到相关广告页面。
目前,犯罪嫌疑人段某已被刑事拘留,陈某也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不知名如“蓝影网”也关停了。今年8月电影下载网站“蓝影网”突然关停,导火索正是先前与台湾导演蔡明亮就盗版问题的争执。2016年下半年,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多部门联合发起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影视作品(包括使用网络广告联盟等平台)的侵权盗版行为,保障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规范网络版权正常秩序,营造网络版权良好生态。警方表示,对于“BT天堂”这类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将持续予以打击,进一步净化国内网络空间及网络版权环境。
罪名解释: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
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的时候也应把握以下几点:
1 、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根据,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的重要标准。
合法的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包括:
(1)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
A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间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F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G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H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J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K 作品超过权利保护期的。另外,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或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凡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在法律限定范围使用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司法实践中,在查处侵犯著作权罪时,应注意掌握《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权利的限制等规定,分清侵犯著作权和合法使用作品的界限,以准确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使用人等的合法权益。
2 、要注意掌握数额标准,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内容,是区分侵犯著作权行为属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性质的具体标准,应注意掌握。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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