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蒋劲夫诉唐人影视案”看演艺经纪合同纠纷
2016年9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就蒋劲夫诉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影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第一,驳回蒋劲夫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及要求唐人影视向其支付演艺酬劳的诉讼请求;第二,就蒋劲夫未经唐人影视许可擅自参与演艺活动导致唐人影视损失部分,法院判决蒋劲夫向唐人影视赔偿损失200万元;第三,驳回唐人影视主张蒋劲夫赔偿因辞演《云之凡》导致损失的诉讼请求。10月29日,唐人影视代理律师在其微博上首次公布了朝阳法院的判决书,引起广泛关注。有评论认为,朝阳法院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为娱乐经纪行业树立了新的规范。
蒋劲夫与唐人影视的争议并不是娱乐经纪行业内的首例。在此之前,艺人与经纪公司的解约纠纷,法院的判决结果大多支持艺人提出的解约诉讼请求,但是艺人需向经纪公司赔偿损失。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法院驳回了蒋劲夫提出的解约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蒋劲夫向唐人影视赔偿损失。
本文拟针对蒋劲夫诉唐人影视一案,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与诉争合同的可继续履行性,并从维护艺人利益角度,对经纪合同缔结过程需关注的条款提出相关建议。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因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有名合同之一,对其性质的不同认定,直接决定了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法律实务中对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持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
观点一: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在众多的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的解约纠纷中,艺人们往往主张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例如:在蒋劲夫诉唐人影视案中,蒋劲夫认为,双方的合同性质为具有极强人身依附性的委托代理合同。在部分类似解约纠纷中,法院、仲裁委员会也曾将演艺经纪合同定性为委托合同。在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唐人”)诉林更新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法院”)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上海唐人与林更新签署了《经理人合约》,其中约定了上海唐人为林更新的演艺业务提供服务,合约期内每年安排林更新参演不少于两部影视作品,全力协助林更新演艺事业的发展,林更新需服从上海唐人的安排,并向上海唐人支付经纪佣金。对于《经理人合约》性质,闵行区法院认为,《经理人合约》是在林更新与上海唐人进行双向选择后,基于双方之间的信赖达成的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在艺人杨洋与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纠纷中,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在裁定书中认定,双方签署的演艺经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依法随时解除合同。
观点二: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在第五部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第28项“演艺经纪公司与演员签订的演艺合同及其中演出安排条款的性质及效力”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是综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孤立地对演出安排条款适用单方解除规则。”
在蒋劲夫诉唐人影视案中,朝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蒋劲夫与唐人影视通过签订《经理人合约》、《合作协议》建立的合同关系属于演艺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构建了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特殊合作共赢关系,因此演艺经纪合同不能简单归类为合同法分则分类的某种固定类型合同,而是兼具多重性质的一种新型合同。”在A公司诉林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判定,“该《经理人合约》并非单纯的‘合同法’项下的委托合同,现从该系争合约的性质来看,其同时具有委托合同、劳动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特征,应认定该合约为包含了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合同。原审法院将本案系争合同定性为单一的委托合同欠当,本案纠正为其他合同纠纷。”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撤销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由上文分析可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综合性合同,该类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任意解除权。根据检索结果,在过往案例中,法院基本上采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将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综合性合同而非委托合同,即使在一审中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在二审中往往被改判。演艺经纪合同被认定为综合性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双方不具有任意解除权,因此,艺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往往不成立,且构成了对经纪公司的违约。
以下为根据检索结果,节选的部分案例:
二、诉争演艺经纪合同的可继续履行性
在蒋劲夫诉唐人影视案中,2015年8月7日,蒋劲夫委托律师就解约事宜向唐人影视发出了《律师函》;2015年9月7日,蒋劲夫在其微博上公布了其与唐人影视解约事宜,之后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约,此一系列行为均表明,蒋劲夫与唐人影视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已经无法正常履行。然而,朝阳法院驳回了蒋劲夫要求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的诉讼请求,意味着蒋劲夫与唐人影视需要继续履行演艺经纪合同。可是,此类纠纷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小,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现实情况。在过往类似案例中,法院的基本态度亦是判决解除诉争演艺经纪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阿来·阿依达尔汗(以下简称“阿来”)与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中判定,“根据《合约书》的内容,包括了委托、服务、演艺经纪等在内的合同性质,其履行以当事人之间的主观信任为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性,现阿来已经明确表示《合约书》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势必会影响实现《合约书》订立的目的。因此,一审法院确认解除《合约书》,处理并无不当。中视公司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合约书》,以一审确定赔偿损失的违约金金额错误为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等多重性质的综合性合同,合同当事人虽不具有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并不代表演艺经纪合同不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从维护行业秩序的角度,可以认定艺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的权利。但演艺工作需要艺人亲力亲为,在艺人与经纪公司将双方矛盾诉诸司法机构解决时,双方已经处于无法协商的敌对状态,更遑论信任与合作。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艺人继续履行经纪合同,若艺人坚决不履行合同,在经纪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即使艺人勉强继续履行,相信合作的状态及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对经纪公司及艺人都不利。因此,类似纠纷不宜判决继续履行;从维护行业秩序及保障契约精神的角度,可适当提高艺人赔偿数额以增加其违约成本,从而促使艺人认真对待合约,慎重考虑解约后果。
三、艺人签署演艺经纪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年轻艺人从业之初,相对于大型经纪公司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根据上文所分析演艺经纪的性质及诉争演艺经纪合同的可继续履行性,我们认为,艺人在签署演艺经纪合同时,需充分了解演艺经纪合同的条款,在选择经纪公司时,应从长远角度考虑选择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公司。从维护艺人权益的角度,我们建议艺人重点关注演艺经纪合同中的如下条款:
1. 合同期限
鉴于经纪公司成功培养一名艺人往往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在签署演艺经纪合同时,经纪公司倾向于与艺人签署较长时间的合同以绑定艺人。考虑到艺人后期演艺事业的发展,我们建议,在可协商的情况下,艺人在签署演艺经纪合同时应尽量缩短合同期限。
2. 艺人的权利事项
实践中,较多的演艺经纪合同会约定由经纪公司对艺人的演艺事业进行安排并由经纪公司代表艺人对外签署合同,且演艺经纪合同中对于艺人的权利事项约定得都较为模糊。我们建议,艺人在签署演艺经纪合同时明确经纪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应取得艺人的事先同意,并在演艺经纪合同中对艺人的权利事项作明确约定。例如,明确约定艺人在提供演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归属;明确约定经纪公司为艺人提供的演艺事业具体内容并添加类似“经纪公司在合约期间每年为艺人安排参演至少三部影视剧作品或制作发行两张音乐专辑”等条款;明确约定艺人与经纪公司在演艺事业发展过程中的费用承担、收益分配等。
3. 艺人的单方解除权
鉴于演艺经纪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定任意解除权,为减少争议、避免诉讼之累、增强合同可操作性,我们建议,艺人在签署演艺经纪合同时明确约定艺人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例如,明确约定经纪公司未按演艺经纪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未按演艺经纪合同约定,每年向艺人安排参演至少三部影视剧作品的,艺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明确约定非因归责于艺人原因,致使演艺经纪合同已无履行必要或者继续履行会导致艺人利益严重受损,艺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 违约责任条款
针对艺人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经纪公司通常会在演艺经纪合同中约定如下违约责任条款:一是约定高额违约金;二是约定经纪公司可延展合同期限;三是为惩罚艺人违约行为,经纪公司可对艺人进行“雪藏”(即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不为艺人安排工作,但艺人不得解除合同)。艺人一旦触发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其演艺事业的发展非常不利。我们建议,艺人在签署演艺经纪合同时应格外关注违约责任条款,尤其应关注是否存在经纪公司可延长合同期限或可“雪藏”艺人的条款,在可协商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前述条款。
综上所述,“演艺经纪合同属于综合性合同而非委托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已趋于共识,演艺经纪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但演艺经纪合同本身的人身依附属性,又使双方当事人在发生诉讼纠纷的情况下,丧失了履行合同的基础。艺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应认真对待演艺经纪合同的缔结、履行和解除。
责编 / 小法 微信号:ccca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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