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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投资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长期搁置的电影项目如何撤资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6日,ZHY公司(甲方)与SHK公司(乙方)签订《联合摄制协议书》(下称协议),双方约定:拟合作拍摄电影《FKD**》;剧本的创作由甲方负责,剧本由双方共同审定;影片的备案、制作许可及审查等审批和许可事项由甲方负责办理;影片制作计划为2013年12月开机,2014年2月停机,后期制作60天;影片总投资为**万元人,甲乙双方各投资**万,分别享受**%和**%的投资收益;合同签订五日内,乙方将首期投资款**万元汇入甲方账户;主创人员及剧本确定后,乙方将第二期投资款**万元汇入甲方账户;开机前三天,乙方将第三期投资款**万元汇入甲方账户;影片拍摄的中后期,乙方将第四期投资款**万元汇入甲方账户;双方还就合作的导演、制片人和编剧等事宜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SHK公司依约将首期投资款汇入ZHY公司账户。

  协议签订一年后,影片一直未有任何进展。SHK公司发函至ZHY公司,要求ZHY公司归还首期投资款,但ZHY公司未同意。其后,SHK公司将ZHY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并要求ZHY公司返还已收取的投资款。

  ZHY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协议的义务,并且能继续履行协议,因此无返还投资款的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ZHY公司因未依约完成剧本并提供给SHK公司审定,而构成违约。由于ZHY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双方签订的协议超过了履行期限,继续履行协议已无必要,SHK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联合摄制协议书》,ZHY公司返还收取的投资款**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是项目被长期搁置的典型案例,SHK公司之所以能够收回投资款,是因为在投资合同中,双方对各自应当履行的合作义务约定明确。ZHY公司怠于履行剧本创作的义务,导致项目长期停滞,构成违约。笔者注意到,协议中并未就项目长期搁置,特别设置解除协议的条款。因此本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适用的是合同法第94条和97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而适用此规定一般是基于不可抗力、违约等原因,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正是以超过履行期限(即协议约定的拍摄计划)为由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判决解除双方的协议并返还投资款。

  本案中,ZHY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比较明显的,但是笔者认为,如无制作计划的约定,就很难适用上述规定解除合同。因为,如果没有约定明确的计划,又何来拖延之说呢!因此,合同关于拍摄计划的约定,是本案判决的重要事实依据。

  律师建议:

  根据上文的分析,在影视剧联合摄制合同或投资协议中,剧本由哪一方负责提供?相关的行政备案、许可及审查由哪一方负责完成?以及拍摄的具体计划是什么?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本案中,虽然ZHY公司被认定为违约方,但是判决结果对其并无任何惩戒,占用了一年多的投资款,连利息也不用支付,更别说赔偿损失了。而SHK公司的主张虽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是由于协议中并未约定相应的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也只能接受仅收回投资本金的结果。如果算上利息损失和支付的律师费,正真吃亏的是谁,相信不用笔者挑明了。

  如果本案协议能具体约定完成剧本的时限,并课以相应的逾期违约责任、解除条件和损失赔偿约定。那么SHK公司能够更早的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并能更及时和全面的挽回损失,甚至获得赔偿。反过来说,如果合同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具体明确,ZHY公司也可能积极的履行剧本创作等义务,本案的电影也可能顺利完成,纠纷也就不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