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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剧本纠纷的出路:实施共享权益一剧多主

    《霸王别姬》的小说原作者李碧华版权代理公司通过律师向该片的改编者之一芦苇发出“严正声明”,称电影《霸王别姬》版权不属芦苇所有,芦苇计划出版《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的行为涉嫌侵权。芦苇在回应称“出版《霸王别姬》剧本只是一个想法,还没有实施”之时,还提及李碧华小说的修订版也采用了他改编剧本的部分内容。(《扬子晚报》)


  大约是从国家一级编剧王兴东在2004年“中国百年电影”座谈会时有关“编剧维权”的呼吁起,中国编剧的权益问题开始逐渐受到大众的关注。且不谈原创编剧这一著作权尚易理清的群体,在当下小说改编的电影主导银幕的状况下,改编编剧的权益范围正显得越发模糊。


  无论对于原著作者还是编剧而言,电影都应该是一种从团队合作中诞生的艺术,而不是归功于一方的成就。《霸王别姬》作为一部成功的银幕巨制,在原著创作、剧本改编以及影片拍摄的过程中都会融合每一个参与者的创造性观点,这种各方合作的复杂形态才是作品成就的真正来源。

  若往前探究这一剧本纠纷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霸王别姬》的原作与编剧双方都夸大了自身在这剧本创作过程中的操控能力。芦苇在今年2月14日接受文汇报采访时,曾有过“等改完之后,剧本实际上和李碧华没有什么关系了”的言论,这恰恰与他在此采访中所承认的“李碧华是剧本原著”自相矛盾。

  一块璞玉经过雕琢后所达到的明艳外观,不仅会使人盛赞工匠的技艺精湛,也会让人惊叹于玉本身的质地上乘。璞玉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含杂着作者心血所创作的小说了,无论经历了怎样的改编过程,原作者与剧本的关系也不应当被轻易否定。

  与此同时,在李碧华版权代理公司所发布的声明中,也带有一定的不恰当言辞。如果说声明中强调的“李碧华女士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创作并完成三稿电影剧本”会令人抱有对“片面强调李在剧本创作中的重要性”的质疑,那么这一纸控诉中所加入的“芦苇主动告知剧组同仁他曾因‘流氓罪’坐牢出狱”这一点就显得过于针对芦苇个人,而不是所谓“侵权”事件了。

  参阅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第十五条,我们会发现这场剧本纠纷中所谓的剧本归属其实不在李碧华、芦苇中的任何一方。条文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这与好莱坞的制片人中心制十分类似。

  原作者、编剧、导演、制片人,究竟谁才是影片的主创者?究竟谁才应当具有剧本处理发布的相关权利?在编剧署名权、报酬权已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我们应当开始深入探索影视业这一分工合作的复杂性产业,以及其所对应的著作权规定问题。

  通过改善法律环境来赋予原作者、编剧以及导演一定程度上的著作权共享权益,我们能在极大程度上缓和电影合作各方在利益博弈上的冲突关系。尝试实施“一剧多主”而非“一方独享”,这才是解决往后业内剧本纠纷问题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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