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律师】如何保护影视作品版权
影视“抄袭”有人管了
随着IP剧的大热,这几年有关大热剧集的原著小说或剧本涉嫌抄袭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并引发不少纠纷。例如于正的《宫锁连城》曾被认定抄袭琼瑶作品《梅花烙》、去年大热的《锦绣未央》被曝出原著抄袭200多本小说,今年开年大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也陷入抄袭风波,著名导演郭靖宇更是在前不久的上海电视剧制播年会上明确指出,IP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抄袭。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由14位法学专家和12位文学艺术界专家组成的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宣告成立。
据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刘和平介绍,鉴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即为接受法院委托鉴定比对影视著作权抄袭案件,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除了由26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鉴定委员会还设置了四个常设的处室,即法务室、鉴定室、疑难案件研究室和复核室。刘和平说:“专家经过详细的鉴定比对后,提交法院,作为法院法官审判的重要依据。”(来源千龙网)
如何保护影视作品版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他人不得以剽窃或以其他行为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原著小说的创作应当具有独创性,如果其故事情节,人物角色设定等关键内容,类似于其他小说作品,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剽窃,侵犯他人著作权。
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对作品的创作,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并没有通过文字或其他形式表达出来,他人剽窃了其想法,创作出的作品并不会涉及侵犯著作权问题,因为作品的思想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如今,各行各业抄袭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剽窃者是直接拿来主义,并未对原著作品进行丝毫的改动,有些剽窃者对原著进行了修改,但也是换汤不换药,实质性的内容还是与原著作品相同。因此,对于抄袭的认定,不能仅仅看表面,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遗憾的是,著作权法里关于抄袭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细则,法院只能对两作品的相似度进行比较,从而作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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