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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叫潘金莲 告冯小刚“败坏名声”

  历经“冯小刚手撕王健林”、“全国深夜同一时间段突现满场现象”等话题……获得足够关注度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于去年11月上映。不过,导演冯小刚可能想不到,自己执导的电影时隔4个月后竟会惹上官司!只因电影名与历史小说中的人物同名,而被现实中的潘金莲起诉。

  21日晚,潘金莲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这场非公开审理的庭审,原被告双方均未现身法庭。被告方委托了律师参与庭审,而原告方的支持者是一群潘姓族人,他们自称是“潘金莲”的后人,要为被“污名化”的潘氏正名。庭审至上午11时30分结束,法庭宣布休庭,4月19日宣判。

  潘氏宗亲会:找过许多潘金莲都拒绝出庭

  原告是广州增城的潘金莲,被告是导演冯小刚、编剧刘震云等电影制作方和原著出版商。冯导等人忙着在香港领奖,而59岁的潘金莲却因身体原因没有到庭。

  潘金莲的堂弟潘新发告诉南都记者,1957年出生的潘金莲是位农妇,初中都没读完,六七年前还得了鼻咽癌,中期化疗后,整个人对话能力都很低,“你问她什么,她都答不上来”。

  去年9月初,潘氏宗亲会在合肥举行“潘氏后裔为蒙冤先人正名座谈会”。召开前,潘新发在群里看到了执行会长潘志强发起的维权行动,说是冯小刚的新电影有点污蔑潘氏的意思,想找个潘金莲做原告。

  潘氏宗亲网信息显示,国内潘氏宗亲会的成立时间是在世界潘氏宗亲总会之后,每年一届,轮流在国内各省举办,成员包括海内外华人。去年9月的合肥会议上,起诉冯小刚等人污名“潘金莲”被提上日程。

  潘新发说,宗亲会原本想直接起诉,但被咨询的律师告知“没有原告主体,现实中的潘金莲才可以成为原告主体”。他称,自己是广东潘氏文化研究会的副会长,一直热心公益事业,征求潘金莲两个儿子的同意后,就当做自己的义务去参与这个事了。

  潘氏宗亲会媒体联络人潘利求亦称,光江西一省就有129个名叫潘金莲的人,联系了几个,他们听完后都觉得这事不光彩,也就只有广东增城的“潘金莲”同意出面做原告主体。

  潘利求告诉南都记者,因姓氏自己有着严重的心理阴影,“小时候朋友吵架,对方急了就会骂我是潘金莲。后来到单位工作,每当自我介绍,总会有人插话我的姓是潘金莲的 潘 ”。

  同样遭遇的还有潘金莲的堂弟潘新发。他说,常会为这个姓氏感到尴尬,从事房地产多年,潘新发有次去工地见客户,还被两名女客人调侃“他们家族里有个出了名的荡妇”。

  潘氏族人:要为潘金莲正名

  《我不是潘金莲》根据刘震云同名小说改编,讲述了一个被丈夫污蔑为“潘金莲”的女人,在十多年的申诉中,坚持不懈为自己讨公道的故事。

  潘姓族人却认为,这是赤裸裸的“污名”。潘利求说,原著没有标注是历史小说中的“潘金莲”,容易让人误以为是现实中的人。而电影更是将“潘金莲”丑化成“不正经的女人”的代名词。

  一份潘氏宗亲会提供的资料指出,根据中华书局出版的《清河县志》记载,潘金莲是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大家闺秀、贤妻良母。该宗亲会指认,原著作者被告一刘震云故意歪曲历史事实,该书由被告三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被告四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被告一冯小刚以导演身份改编拍摄电影。

  庭审中,原告认为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旁白说“自宋朝到如今,人们都把不正经的女人叫潘金莲”,在片尾也没有标明“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等字样,也没有指出“潘金莲”这个人物形象是否改编自历史小说,严格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潘氏宗亲会也正是想借此机会,发起“为潘金莲正名”的行动。

  但冯小刚、刘震云等人的代理人则认为,《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潘金莲,是指历史小说中的潘金莲,而不是原告广东增城的潘金莲,“历史人物与现实生活中的人同名同姓,但是两码事。”

  专家声音

  潘氏族人可发表学术文章为潘金莲正名

  近年来,关于影视作品侵犯故事原型人物名誉权的案件屡屡发生,如杨三姐后人诉电视剧《杨三姐告状》等。不过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有针对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等内容的规定,但对涉及类似于潘金莲这样的普通人却没有任何规定。

  在中国,“潘金莲”成为“不正经女人”的代名词源于《水浒传》。随着这部经典著作的流传,小说中的人物“潘金莲”成为了一个家喻户晓的人物。此后,潘金莲被众多影视、小说、舞台剧演绎为妖艳、淫荡、狠毒的典型。

  “文学作品中的潘金莲是虚构的人物形象,与现实中的潘金莲并不是一回事。”湖南科技大学人类学教授潘年英认为,“潘金莲”的历史形象问题,应当通过历史研究、学术争鸣来解决,而非司法评判的范畴,潘氏族人可以通过对外发表学术文章等方式来为“潘金莲”正名。

  律师说法

  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昨日下午,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一个条件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根据一般人的理解,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提到的潘金莲显然是小说中的潘金莲,而不是现实中的原告潘金莲,所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王律师亦表示,从实体上来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王律师分析指出,在本案中,虽然原告可能有名誉受损害的事实,但按一般人的理解来说,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潘金莲”应该是历史小说中的人物。原告名誉受损结果是由小说本身的人物形象决定的,与该影视剧的播出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也并未恶意歪曲小说人物形象,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的名誉侵权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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