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断定小品《取钱》是否有地域歧视
据报道:2017年北京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小品《取钱》中骗子打电话时说的是河南话,引起网友热议。2月7日,西安一河南籍律师以“地域歧视”和“侵犯河南人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北京电视台和该小品编剧及演员,向所有河南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一元。
一些网友认为律师“过于敏感了”甚至“炒作”“小题大做”,不无道理。
小品编剧魏新为此作了解释:小品中的骗子说的“河南话”是他用家乡话配的音,他是山东人,老家方言接近河南。因此,律师认为小品中骗子说的是“河南话”只是他个人的误解,并不是事实,律师是不是误导了舆论?
这则小品实属文艺创作,而文艺创作是允许虚构的,即使真用了“河南话”,天也塌不下来,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经过现代文明、现代法治精神熏陶的广大观众是不会过于敏感的,也不会“对号入座”,因为那个“上纲上线”的时代早一去不复返了;对什么是恶意诽谤、什么是正当的文艺创作的界限,还是心知肚明、自有公论的。在文艺创作中,肯定是要说中国话的,按照律师的逻辑,如果说“河南话”是“地域歧视”和“侵犯河南人名誉权”,那么,改说其他方言,是不是歧视并侵害其他地域的公众?如果不说其他方言,改说普通话,那么,岂不歧视并侵害全国的公众?如果改说外国话,岂不歧视侵害外国友人?中国是一个有担当的礼仪大国,对外国人也不允许歧视和侵害名誉权。按照律师的逻辑,为了避免地域歧视和名誉侵害,文艺创作就不能搞了,什么小品、影视等都搞不了。如此,我们公众的文化娱乐生活岂不冷冷清清?这些后果,前述律师是否想过?
如今是法治社会,谁都说了不算,只有法律法规说了算。法律法规对所谓“地域歧视”和“侵犯名誉权”是有明文规定的,既然前述律师已经提起起诉,就让法律断个是非曲直吧,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客观上,给公众上了一课生动的法治课。前述律师既然要较真就较到底,如果法律判定其胜诉,就让北京电视台和该小品编剧及演员向所有河南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一元。有人说:每人赔一元太少了,仅具有象征意义。其实不然,河南是人口大省,每人赔一元,赔全省的人金额惊人,北京电视台和该小品编剧及演员能否承担得了还真是个事;这种要求是否有炒作之嫌?是少了还是狮子大开口,全留给法律断定吧。法律既允许起诉,也允许反诉,若法律判前述律师败诉,北京电视台和该小品编剧及演员也应当反诉,因为此事已经轰动全国,北京电视台和该小品编剧及演员身陷入舆论等风尖浪口,工作及其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可能不受到影响甚至受到损失,也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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