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如何避免剧本的不立项、不投拍侵犯权益
【核心提醒】设置反制条款,如“如该剧三年内不立项或投拍,剧本的著作权转移至编剧方所有”、“三年之内如果制片方不能投入拍摄,编剧可自行处理剧本,稿酬将不退还。”如此等等,一方面可以反制对编剧不利的条款设置,另一方面减小制片方违约的可能性。
案例分析
一、裁判要旨
因制片公司原因致使委托创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制片公司应支付编剧已完成创作部分相应的稿酬。现涉案剧本尚未开机,合同中对开机时间也没有明确约定,庭审中制片公司表示愿意继续拍摄该剧。诉讼中,编剧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从目前来看合同尚可以继续履行,稿酬的30%现可暂不予支付。
原告卢学周与被告华影天诚公司双方于2007年12月26日签署了《委托创作电视剧本合同》,约定剧名暂定为《孟定之恋》,长度为三十集。原告负责第十六集到三十集共十五集的创作,双方约定剧本创作报酬为:甲方以每集1万元人民币(税后)标准支付乙方该剧本创作稿酬。四、付款方式与时间:1、甲方收到第十六集剧本并通过后支付乙方约定稿酬的10%。2、甲方收到第十七、十八集剧本并通过后支付乙方约定稿酬的20%。3、甲方收到第一稿完成剧本并通过后支付乙方约定稿酬的40%。4、甲方在开机前三天支付乙方约定的稿酬30%。
合同签订后原告编剧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了剧本,并对剧本进行了修改。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第一稿完成剧本并通过后向原告支付创作报酬累计为总稿酬的70%,即105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约定稿酬的30%,即45000元,其余款项拖欠至今。
对于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即约定稿酬的30%是否应予支付的问题,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该笔稿酬应在《孟定之恋》一剧开机前三天支付,如因华影天诚公司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华影天诚公司应支付卢学周已完成创作部分相应的稿酬。现该剧尚未开机,合同中对开机时间也没有明确约定,庭审中华影天诚公司表示愿意继续拍摄该剧。诉讼中,卢学周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从目前来看合同尚可以继续履行,稿酬的30%现可暂不予支付。
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制片方为了约束和规范编剧对剧本的后续修改义务,往往在合同中设计稿酬支付的特殊条款,如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剩余30%稿酬甲方在开机前三天支付给乙方”,在王放放、王浙滨与中国文采声像出版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电视剧开机前一周之内,制片方支付二编剧稿酬30万元。”在袁华与广东大和影业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中,编剧与制片方约定:“在影片正式开机前,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元。”。此类约定不胜枚举,最终由于种种原因,制片方的电影立项不成功,或者无法投入拍摄。最终不予支付编剧稿酬的剩余款项。
在笔者搜集的大量剧本纠纷案例中,编剧和制片方的合作模式并非“共享收益”,但为何合同中要约定“共担风险”呢?不论原因在编剧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劣势地位还是其他原因,编剧需要关注的是此种约定对其的巨大风险。
当然,针对此类报酬尾款的约定,我们给出以下建议:
1. 取消此类约定。规避剧本无法立项、投拍等几乎与编剧无关事项对编剧权益的侵害。
2. 在无法取消此类约定的情形下,设置反制条款,如“如该剧三年内不立项或投拍,剧本的著作权转移至编剧方所有”、“三年之内如果制片方不能投入拍摄,编剧可自行处理剧本,稿酬将不退还。”如此等等,一方面可以反制对编剧不利的条款设置,另一方面减小制片方违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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