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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市场票房虚高猫腻多 警惕影视业“造假”圈钱

    近日深交所修订《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以下简称《第1号》),其中对上市公司高价收购明星旗下资产等问题,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有所要求。笔者认为,仅靠此手段来规范仍不够,应出台更加严格的约束政策。

  此前,有明星刚成立的影视公司即被上市公司高价收购,有的公司仅有几个拍摄计划也被上市公司以数亿元收购,艺人作价入股十分随意。《第1号》第八条对此有所规范,要求涉及收购演职人员及其关联方公司股权的,需要披露演职人员及其关联方出资作价的依据、与其他投资者作价是否存在差异等;同时,对演职人员的个人影响力变化、政策法规对演职人员从业限制等可能影响双方合作或标的公司盈利能力的因素进行风险提示。

  影视业还有一个票房虚假繁荣(甚至造假)现象。制造票房虚假繁荣一个招数是“票补”,电影票一般30多元到100多元,但在一些电商的网站观众可以19.9元、甚至9.9元的价钱买票,这二三十元的差价多由电商售票平台及片方掏腰包补贴(两者补贴比例秘密协议),统计票房仍以30元计算。第二个招数就是直接造假,比如全国电影市场专项治理办公室认为《叶问3》存在非正常时间虚假排场现象,涉及票房3200万元,同时,该片总票房中发行方自购金额为5600万元。

  之所以制造高票房假像,一是可以制造声势,引导观众走进影院;二是能够抢占排片,挤压同档期上映的其他电影;三是助推资本运作,高票房可以推高股票等证券产品价格,资本玩家可趁高出局。

  对票房虚假繁荣现象,《第1号》第六条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就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提示风险等……

  应该说,《第1号》对影视业上市公司或准备涉足影视业的上市公司,从资产收购和票房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尤其是风险提醒方面有所规定,这对投资者审慎投资、在股东大会上审慎投票具有很大帮助。不过,从欣泰电器复牌走势来看,A股市场投资者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投机者极其看重题材概念,而明星入股以及明星出演的影视剧本身就是一个无形的题材概念,加上其中的一些利益驱动,这就使得仅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难以遏制上市公司高价收购明星资产、票房虚假繁荣甚至造假等问题,对投资者的误导效应也难从根本上消除。

  2015年,全球电影票房增长5.2%,中国市场票房暴涨51.2%,但中国电影市场表面繁荣的背后,充满的是“票补”、自购等猫腻。影视业轰轰烈烈制造虚假繁荣,其最大指向就是A股等资本市场,一些资本玩家拿几千万元来推高票房,就能增加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的市值。但影视业明星等业内人员身家逐渐暴涨,却鲜有在思想内容等方面让人叹为观止的影视精品出现。

  笔者认为,对影视业与资本市场勾连中存在的苟且现象,应出台一些实质性约束举措,而非仅仅以信息披露来规范。比如,可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明星旗下公司,这个收购对象必须存续满3年、且有一定的经营资产和业绩作为定价参考,同时要参照市场平均估值水平的一定比例限制收购市盈率、不能漫无边际高价收购。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明星旗下刚成立的皮包公司,其做法可能就是明星收入证券化,既如此,凭什么老百姓收入就不能证券化、获得股市泡沫溢价?

  至于一些票房虚假繁荣现象,现在有些市场主体宁愿上税也要吹牛,因为从资本市场等获取的回报远大于税收支出。为此对有关主体的信息披露,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其中可能存在的误导性陈述;同时要加大对二级市场题材概念炒作、甚至市场操纵的打击力度,要引导股市价值投资,以上市公司净利润作为上市公司估值的最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