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劲夫唐人案审结——判决或成为艺人解约诉讼新风向标
蒋劲夫唐人案审结
判决或成为艺人解约诉讼新风向标
2016年的最后一周,蒋劲夫与唐人影视之间的经纪合同纠纷一案终审宣判,宣告了这场历时一年多的解约大戏尘埃落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确认蒋劲夫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蒋劲夫需赔偿唐人公司损失200万元。从唐人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在微博发布的部分判决书内容来看,该案的结果很可能会对未来类似诉讼的判决产生重要的影响。
韩娱圈的艺人常以身体原因和收入分配不公平为由申请经纪合约无效,我国的艺人解约也有固定的套路,多翻阅几份判决书,不难发现艺人的解约理由基本逃不出以下四类:
1. 合同性质是委托或者行纪,艺人享有单方解除权;
2. 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经纪业务或不具有相关资质;
3. 经纪公司违约;
4. 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缺乏信赖基础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对双方均不利。
前两类理由一般是律师拿来凑数用的,基本不可能被法院支持,而经济公司违约的情况又可遇不可求——首先要证明经济公司确有违约行为,并且该违约行为足够严重或触发了单方解除事由。因此,艺人在经纪公司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想要解约,往往就只剩下一个选择。根据以往的判决书,第四类的主张是比较容易被法院采纳的,在一些案件中,法院甚至会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这一主张的情况下,主动以双方已缺乏信赖基础为由判决解除合同。
在2013年林更新与唐人公司的解约诉讼中,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理由最终解除了合同,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已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因此双方的《经理人合约》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然而在三年之后,同属唐人的蒋劲夫却得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蒋劲夫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主张“双方之间的合同是人身依附性极强的特殊委托合同,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作为基础,现因唐人影视公司的违约行为,双方已经缺乏信任,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是两审法院均认为缺乏信任非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对蒋劲夫的这一主张不予采纳。
虽然唐人的代理律师微博所说的“国内首例判决不解约的案件”并不准确,但之前的类似诉讼确实大部分以解除合同告终,这也是法院第一次在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明确表示以缺乏信任为由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本案判决的生效,是否意味着艺人单方解约的最后一条路也被堵上?余下的合同期双方又应当怎样履行下去?让我们拭目以待。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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