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圈屡出侵权案 专家:文学创作也有碰瓷现象
《笔仙3》和《笔仙惊魂3》、《家有双妻》和《老公的春天》、《姥爷的抗战》和《姥爷的抗战1945》……这些都是较为知名的影视侵权案,自2005年来,中国著作权争议呈几何级增长,影视侵权案件更层出不穷。现今社会,人们获得信息的手段越来越便捷,通过网络搜索便可获得众多资源,而技术的不断革新,也给人们下载和体验信息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互联网商业服务的不断创新,给用户丰富体验的同时也诞生了新的侵权模式,令著作纠纷案不断出现。
备受瞩目的著名编剧、作家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开庭,于正以新证据反击琼瑶,令这场意义重大的“维权大战”再生波澜。同月,另一桩著作权纠纷案也通过了一审,即曾在央视热播的《我在北京,挺好的》(以下简称《我》剧),遭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小麦进城》编剧倪学礼告上法庭。如今,“琼瑶诉于正案”仍在拉锯中,“倪学礼诉丫丫影视案”刚刚拉开序幕,两案都在网上引发热议,谁对谁错,说法不一。不过“版权之争”频频上演,却也发人深省。
有攻自然有防,“信息高速时代”令侵权方式增多的同时,维权案件也随之增长,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加深,这本身合乎时代发展,也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然而影视工业高速发展,已逐渐形成规模和体系,电影、电视作品类型化也已逐渐形成,但基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文艺作品知识产权界定仍十分模糊,因此面对这类事件时必须足够理性。近来多方版权研讨会中,有专家提出,真正的影视侵权自然是应该严惩,但是如果遇到了“影视碰瓷”,维权又该何去何从?所以在著作权维护体系尚在完善阶段的我们,更应该仔细分析,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尊重事实,做到真正维护原创者权益。
所谓的“影视碰瓷”,顾名思义,类似于“交通碰瓷”,虽然适用主体从马路上变成了影视上,但其内在意思相近,都是指碰瓷者利用不明真相旁观者的同情对被碰瓷者施以舆论压力,并从中获利。在影视剧的范畴之内,碰瓷往往是基于两种明确目的:上位和分羹。无论哪种形式,都是借被碰瓷者之势长自己之利,同时还给被碰瓷者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正是基于文艺作品知识产权界定模糊,影视剧批量产出的缘故,“琼瑶诉于正案”中一些并不明确的细节引发了一连串的专家论坛会。著名编剧、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王海林就明确表示,法律是最后底线,行业还需要自律,不论是署名,还是利益分配,或是关于借鉴和抄袭的边界行业都应形成规范。如果能够规避文艺创作中的灰色地带,那么自然也能将“影视碰瓷”防范于未然。
应该说,人们在看待一桩维权个案时,很难凭表面证据来判断是非。具体说来,“琼瑶诉于正案”中,琼瑶提出的于正抄袭其“偷龙转凤”等概念其实也稍欠妥当,毕竟早在宋朝即有“狸猫换太子”的史料佐证。当然古装剧可想象空间较大,过于雷同自然难逃嫌疑。若以 “《小麦进城》诉《我》剧案”为例,倪学礼方以“农村媳妇进城寻夫”、“知识青年进城忘本”、“主人公进城后经商”等作为证据。两部电视剧中知青返城、弃农从商等桥段可以说是顺应了当时中国的大背景,存在着相似性是非常正常的。加上现实题材的电视剧不似幻想题材电视剧可随意想象,这必须是基于真人行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故事发展,因此在社会心理基础上可知,同类型现实题材电视剧出现相似的人物和行为也是正常的。更何况在法律的范畴,《著作权法》是基于“思想表达两分法”的界定,本身也是存在很大争议的。随着艺术表达形式不断反省,原先的狭窄定义常被新的表达形式突破,也就使得著作权问题更加复杂。
当然我们不能就此判定上述者即是有意碰瓷,但是这些案件比较之下,虽能说通,却难经推敲。更何况过多纠缠于常用语、历史典故、历史大事件等为某原创者某作品的独创,那将会严重限制后来者的创新和积极性。而身为创作者,清楚创作个中辛苦,更应该言行谨慎,不能因为同类型雷同而判定别人抄袭,这是严重的有失公允。剧本的创意雷同是不能算作侵权的,而针对国家在这方面规定的不健全,我们更应该加强修养,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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