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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方从何时起才算拥有电影著作权?

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而剧本又是决定影视作品成败的关键。有效保护编剧的著作权,尊重和体现剧本的原创性,对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有着重大的意义。

取得影片拍摄许可证才能享有著作权

之所以会出现编剧与制片方就版权归属发生纠纷,一方面是影视公司和企业对编剧的不尊重和版权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由于编剧自身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在签署授权使用合同中,未对相关细节做出明确约定,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电影的权属: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对照法律不难看出,制片者拥有的是电影著作权,而不拥有剧本和作曲的著作权,并且只有在影片完成并且通过了行政审查许可之后,这时才形成并拥有这部影片的著作权,可以支配影片的发行、放映、复制等权利。但在影片没有完成和没有通过审查之前,也就是整个制作过程中,制片者是无法享有著作权的,只能根据合同签订购买的文学剧本,行使原著的拍摄使用权。

剧本内容在编剧或者作者没有放弃修改权或者彻底转让全部权利之下,原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使编剧不在拍摄现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看守并始终控制着使用的全程。这期间,任何人不经原作者授权,随意篡改剧本,破坏和歪曲原著的主题,损害故事结构的行为是违法侵权的。

取得原作者的授权许可方可备案立项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因此,被改编作品的作者和编剧是影片的前位版权所有人,任何制片公司必须得到剧本版权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其剧本,开始一部影片的生产制作。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要求,电影备案必须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没有该版权授权书,电影则不能立项,不能拍摄和生产。

依据我国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剧本授权人必然成为制片许可申请人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如果出现损害编剧署名权、报酬权、歪曲内容、篡改已备案的主题等严重的侵权行为,都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来阻止侵犯权利人利益的行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已拍摄完成的影片,在申请行政许可时,《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审查混录双片第5项要求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这条规定是要求制片方尊重原作者的意见反馈,在作者不放弃审看混录双片的权利下,制片者必须请原作者审看影片,并写明意见书,这也是送审影片的要件。这表明故事的作者依法享有对于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主题的监督审查权利。

经过国家革命历史重大题材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剧本,拍摄中如果出现颠倒黑白、篡改主题、戏说史实等情况,不仅是原作者,更需要国家重大题材小组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原创作者要注意授权转让的使用范围

随着电视、动漫、网络、手机等新兴传播媒体的发展,编剧视觉化创造和讲述故事的蓝本,将是其他产业发展的核心能源。除委托创作并将著作权转让给制片方外,编剧要谨慎授权自己的智力成果。例如《建国大业》、《辛亥革命》的编剧,只授权许可电影的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时间为5年期限。而剧本故事的改编权、发表权、广播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依然可以单独行使。

此外,即使电影拍摄成功,再度改编成动漫、戏剧、广播剧、舞剧,包括以影片出版的连环画等形式也必须经原作者授权。评选剧本奖既要尊重编剧的申报更应该要求评委们阅读文学剧本。“作者第一,原创老大”是世界各国版权法推崇的法则,原作版权对于任何作品包括电影在内都有着终极影响力,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