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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影视剧所涉著作权问题

随着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新编影视剧的著作权问题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本文作者以著作权法为依据,结合新编影视作品的相关问题,对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老电影扩编的著作权问题、电视剧重拍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等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并对可能产生纠纷的问题提出了善意的提醒,兼具学术研究和实务探索价值。

正值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人们非常关心影视作品(本文主要指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例如,以原有影视作品为基础拍摄新版影视剧,是否会侵犯原有影视剧著作权。通常,新编影视剧的做法包括:一是将原来的电影扩编成电视连续剧,如将电影《洪湖赤卫队》扩编为28集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等;二是对旧版电视连续剧进行新拍,如新《包青天》、新《少林寺》等;三是以现有影视剧为基础进行续编,如续拍《聊斋2》、《包青天2》等。如果从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角度看,新编影视剧是有一定意义的,但由此而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尚需认真研究。

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

影视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保护对象。根据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的定义,电影、电视剧、电视连续剧等都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受法律保护。

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对其不再保护。

计算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关键点有两个:一个是创作完成或拍摄完成的时间,另一个就是发表的时间。就一部具体影视剧而言,其创作完成时间的确定,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旦确定,其著作权保护期限随之确定。例如,某影视作品如果没有通过行政审查,不允许公开发表、放映或者播放,其创作完成的时间就决定了其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即截止于自此之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通过了行政审查,能够公开发表、放映或者播放,那么,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就从其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截止于作者终生及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影视作品的发表,就是公开放映或者播放,范围包括国内外;首次发表就是指在影视作品摄制完成后第一次向不特定的公众或者观众放映或者播放。但是,影视作品中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独立作品是影视作品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须服从影视作品整体的使用;另一方面,独立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例如,影视作品中的配乐、片头曲、片尾曲、插曲等歌曲以及影视剧塑造的角色等,可以独立于影视作品之外享有著作权。影视作品所依赖的原作、剧本等,也是独立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不受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影响。

因此,影视作品中独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单独计算,不受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期的影响。具体来看,影视作品中的配乐或者歌曲是音乐作品,其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若归属于自然人作者,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归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影视作品所依赖的原作、剧本等是文字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与配乐或者歌曲相同。影视作品所塑造的角色,如果能够成为独立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参照绘画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对待,根据其是否属于自然人作者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定。

老电影扩编的著作权

将电影扩编成电视连续剧在当前影视剧市场是比较常见的,其追求市场效益的出发点是许多观众具有的怀旧情结。正常情况下,人们或多或少都有怀旧情结,对其曾经经历过的并且感觉良好的事物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怀念情感。就影视艺术而言,曾经观看过并且感觉不错的影视剧,如果出现了同名的电视连续剧,至少会对曾经观看过电影的那一部分观众具有吸引力。因此,将电影扩编成同名电视连续剧,收视率是不用担心的问题,但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必须注意。

从著作权角度看,这种扩编行为至少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原作品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如上所述,影视作品有明确的著作权保护期。影视作品创作者需要将已有的电影扩编为电视连续剧的,首先要了解清楚拟扩编影视剧是否仍然受著作权法保护,若已经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那么对该影视作品进行扩编,就不会侵犯被扩编影视剧整体的著作权;若没有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就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对现有作品进行扩编,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改编行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将现有作品进行缩减、压缩、删节、扩充或者扩张,是一种改编行为,应当获得现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且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对现有作品进行缩减、压缩、删节、扩充或者扩张等利用行为规定为合理使用。因此,对现有作品进行扩编有可能构成侵权。

二是与原有影视作品相关的作品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对原有电影进行扩编,首先可能涉及到的作品就是原影视作品的剧本或者脚本。从前面分析可知,原电影所依赖的基础是剧本或者脚本,它们是独立于影视作品之外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更主要的是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影视作品不同,可能更长一些,也可能更短一些,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扩编者必须尊重或者避免涉及其剧本或者脚本的著作权。

另一个问题就是原有影视作品中的配乐或者歌曲,因为它们是独立于影视作品之外的作品,而且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可能比影视作品要长。因此,将电影扩编为电视连续剧时,应当注意这个问题。如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使用了电影《洪湖赤卫队》中的《小曲好唱口难开》、《洪湖水,浪打浪》等歌曲以及配乐,其著作权是否在保护期内,需要事先就了解清楚。

三是原影视作品所依赖的文学剧本著作权的状况。如电影《洪湖赤卫队》是根据张敬安、欧阳谦叔等创作的文学剧本《洪湖赤卫队》改编的,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在片头作了标明,充分尊重了作者的著作权。

四是表演者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中的歌曲《小曲好唱口难开》、《洪湖水,浪打浪》等歌曲,如果是重新请人演唱,那么,制片人只需注意这些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即可,不必考虑原演唱者的权利。如果电视连续剧制片人仍然借用了电影《洪湖赤卫队》中原演唱者演唱的歌曲,就应当在考虑词曲作者著作权的同时,征得原演唱者的许可。当然,由于表演权与影视剧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同,当影视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时,其中歌曲演唱者的表演者权一般也会终止。

影视剧新编的著作权

影视剧新编,是指根据相同的文学作品重新拍摄的同名影视作品。例如,2010年由张纪中导演拍摄的新版《西游记》,是相对于1986年由杨洁导演的电视连续剧《西游记》而言的。它们都是根据吴承恩的小说《西游记》改编拍摄而成的。

新编影视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要看被改编的文学作品。重新拍摄的影视剧,属于改编作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所产生的作品,是改编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者所有,但不得侵犯被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被改编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改编者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则不必获得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如果被改编作品著作权状况不明确,改编者应当了解清楚。不论何种情形,改编者不得侵犯被改编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其次,要看与前版影视剧的关系。单从著作权角度看,一般新版影视剧与同名的旧版影视剧没有必然的关系,除非直接利用了同名的旧版影视剧中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如新版影视剧如果利用了同名旧版影视剧中的配乐、片头曲、片尾曲、插曲等,则需要征得原影视剧著作权人和词曲作者的许可,并且需要支付报酬。另一方面,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新版影视剧可能对同名的旧版影视剧造成一定的影响。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内尚没有发生过此类纠纷。

近年来,影视剧续拍成为影视剧市场比较多见的制作方式。这不仅丰富了电视节目内容,满足了人们的文化需求,而且也让影视剧市场得以繁荣,拉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影视剧续拍,是指影视剧制作者以现有的影视剧为基础,利用了现有影视剧中的主要角色或者主要事件,在时间或者空间上进行拓展而制作的影视作品。如电视连续剧《少年包青天》则是以电视连续剧《包青天》中的主角包拯为主角,将时间向前延伸至包拯的少年时代,将主角的活动空间做相应拓展而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而电视连续剧《包青天2》等,则是以包拯为主角,将时间向后延伸,将主角的活动空间作相应拓展而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这种以历史名人为主角制作的电视连续剧,尽管进行了前续拓展或后续拓展,但并不会对在先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著作权以及市场造成损害,其理论依据是历史名人是创作资源,为全人类共享,任何人不得垄断。在现有影视剧的基础上,对历史名人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进行延续拓展而创作的影视作品,与现有影视作品彼此独立,不会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基于这样的理由,可以认为,只要以历史名人为主角制作的影视作品能获得成功,就会出现以该历史名人为主角进行延续拓展的影视剧跟进。从积极的角度看,这有利于对历史人文精神进行深入挖掘、整理和传承,也有利于繁荣影视剧市场,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但应防止惟利是图,粗制滥造,歪曲历史,制造新的麻烦。

但是,如果现有影视作品中的主角或者数名主要角色是剧作者杜撰的,那么,对这样的影视剧进行延续拓展而制作新的影视剧,则应当持谨慎态度。如根据琼瑶小说改编的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其中的主角“小燕子”、“紫薇”等,就是琼瑶独创的艺术角色。如果其他人想利用“小燕子”、“紫薇”等角色对《还珠格格》制作延续拓展的影视作品,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此前,美国就曾经发生过有关拍摄者对电影《乱世佳人》(也译作《飘》)续拍的电影《斯嘉丽》而被控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由以上分析可知,对现有影视剧进行续拍,与将电影扩编成电视连续剧、以及对旧版影视剧再拍摄新版不同,可能构成对现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影视剧续拍者应当注意,对他人制作的影视作品拍摄延续拓展的影视作品,首先需要了解清楚该影视作品的基本属性,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当征得有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可能引发著作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