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ing 阅读
  • 首页 /
  • 阅读 /
  • 实务 /
  • 拍脑袋的艺术:网络侵犯电影著作权的赔偿标准 /

拍脑袋的艺术:网络侵犯电影著作权的赔偿标准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述这些案例都是因原告举证不充分都是属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判决的赔偿金额少则五六千,多的五六万。

也就是业内喜闻乐见的关键词——“拍脑袋”现象。

小编的疑问是:拍脑袋是一种科学呢?还是一门艺术?

法律既然规定了50万的上限,为什么大多数案件连10万都达不到?

大家都是120分钟的电影,为什么有的赔5w,有的只赔5k,以后还能不能一起玩耍啦?

法官在论述赔偿数额时,往往会列举诸多因素,如“涉案影片的发行时间、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授权使用的情况”,又如“侵权行为的期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再如“电影的形成时间、影片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方式、性质”,再如“涉案电影的集数和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侵权时间等因素”。(以上皆引自判决原文)

种种因素似乎都印证了拍脑袋科学存在的必然性。

法官试图告诉大家:

1、电影作品就是图个新鲜劲,您这陈谷子别指望赔个好价钱啦。

2、别怪我势利,名导名片当然多点保护啦,人家收益高嘛,可以理解,至于为什么《源代码》比《赛车传奇》赔得多,恩,大概是因为法官喜欢惊悚片的缘故。

3、过错程度和赔偿力度是密切相关的。民法祖师爷说的侵权赔偿填平原则、侵权的过错只管质不管量的训示早就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4、如果侵权人曾经被授权,好吧,你授权过期或超越许可权限的侵权,给你打个88折吧。

拍脑袋的艺术功底真是深厚啊。

可是小编要问了,即使赞成法官说的考虑的因素头头是道,即使是这个也考虑了那个也考虑了,为什么判的就是五万不是四万呢?这些因素跟量化的数字有直接联系么?没有。

仅仅是说辞而已。

所以说拍脑袋只能是门艺术。

问题出在哪儿啦?为什么这个问题只有知识产权有?

问题出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官称为法定赔偿条款上(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法赔偿的核心就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补多少,所以损失数额必须由原告举证,知识产权法故意忘记了祖师爷的教导,它因为追求效率的原因加入所谓的法定赔偿,免除了原告举证证明损失数额的责任,这样的做法不合传统,但是合时宜。从业者们包括以计算结案数调解数为乐的法官也乐于接受这样短平快的便利程序。可是,这样短平快的程序又促使法官不可能拍脑门就一个案子判个几十万,没有证据证明损失就判个大金额不是瞎胡闹么?小打小闹认定个侵权罚点钱就算了。接下来就造成了违法成本低,于是见空可钻的网站就东偷一个西偷一个拼拼凑凑也能成个热播视频网站,侵权数量上升,案件上升,法官苦不堪言,海盗丛生,然后法官更加热衷于用法定赔偿条款判案。

这,就是赤果果的恶性循环。

所以说,对于被侵权者,还是要负起责来,多举证,多用用第四十九条前半段,法官也不要拍脑袋上了瘾,立法者也要好好考虑一下法定赔偿要怎么重新设置一下,法律的适用是门科学,应该是严密的逻辑推理,不是随性的狂欢。